工程建设遭受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成功撤销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概述 2008年,某县国土资源局为甲办理了临时用地通知,县水务局为其办理了临时占用水利工程审批表。

案情概述
2008年,某县国土资源局为甲办理了临时用地通知,县水务局为其办理了临时占用水利工程审批表。甲与乙合伙开发该项土地,甲出地,乙负责盖房,甲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筑物的层数为6层。
2023年,某县自规局以该建筑占据河源地为由,要求乙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后县自规局以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为由,认为乙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对乙作出没收建筑物和26016.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乙不服,遂委托郧和律师申请行政复议。
郧和观点
乙委托郧和律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承办律师经过研究,提出如下复议理由:
第一,县自规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存在错误,行政相对人应当系应系甲或者甲与乙,而不能只将乙作为行政相对人。
第二,乙是按照法律规定与案外人甲合伙在案涉宗地是从事开发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的合伙开发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甲此前依法取得案涉宗地的使用权,县国土资源局为甲办理了临时用地通知,甲也依法取得了各项许可证,乙与甲合伙在案涉宗地上兴建建筑物,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县城乡建设局为甲办理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别载明建设规模是六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审批时超过两年的建筑物即视为永久性建筑。乙与甲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对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罚有违信赖保护原则。
工作成效
2023年10月24日,承办律师袁野与丁剑锋到赴外地某县参加行政复议,向复议机关发表代理意见。
2023年11月30日,复议机关于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县自规局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案涉土地权属未予查明,事实认定不清,决定撤销县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县自规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力的维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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