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提供一个宝贵的时间和大家进行交流,我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一下关于律师值班制度中,律师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大家交流一下。刚才我仔细聆听了以上嘉宾的交流,本人对此也有以下三个理解。
一
关于律师的值班制度,我认为律师的值班制度应该赋予律师一定的权利,上午顾教授发言的时候谈到,律师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因为没有会见阅卷,对案情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在具结书上签字,必然会导致律师存在巨大的职业风险。问题就来了,如果这时候我们没有一定的权利保障或者没有相关的程序设置,律师在上面签字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这时候我们认为刑诉法的修改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的时候就要考虑一个问题,能不能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然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从目前规定来看如果出现程序性的违法,被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那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当然具有这个权利就是在庭前撤销自己的认罪行为。作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具有相同地位的值班律师,他也应当必然有这种权利。如果存在了程序性的重大违法,在事实证据上存在一定问题的时候作为律师也应当具有撤销权来防范自己的职业风险,这种撤销权使用的时候或赋予的时候也应当考虑对这种撤销权做一个严格的限定,只在程序性的重大违法或当案件事实证据出现重大问题的时候我们才考虑对律师的撤销权。我们在今后职业过程中或新法实施过程中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的思考。
二
如何从辩方的角度使得值班律师在值班过程中,工作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更好的实现有效变化。我目前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思考这个问题,同一阶段因为这个问题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本身就存在问题,我们值班律师具有选择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当他选择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他今天提供明天或下个程序就不一定是他了,他本人前期做出的法律服务后面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队前面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思路又是否知悉明确,这点从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了工作内容上的问题之外,还有思路上也可能出现不同,比如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前面的律师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帮助之后,后面的律师进入之后辩护的思路或工作思路是否又完全一致或能有效衔接,这是今后在实践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否则就可能会影响律师的辩护。
前期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后期辩护之间能不能形成有效的衔接,这也是作为律师应该考虑的问题,按照现行的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服务,案件将来到了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自行委托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律师为他提供出庭辩护的话,出庭辩护的律师队前面的工作是否有清楚的知悉了解,因为值班律师有一项制度是制定工作日志,有的律师对自己的观点意见记录得比较恰当,有一些律师就不这样,有一些司法机关也不这样要求,所以对此后的辩护工作是否存在一个影响尤其是辩护律师从工作的角度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须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在此之前对被害人是否有权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不明确,令人欣喜的是昨天新颁布的决定对于被害人有权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有了明确的规定,决定中1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本人认罪了就应该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所以立法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如果立法已经明确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的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立法颁布了之后对于被害人参与这个案件,如果他没有委托律师、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能不能享受到值班律师对他进行法律帮助,我认为这点应该借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
从刑诉法的功能来看承担的功能是打击犯罪,不应该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还应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要做到同等对待。特别是有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案发之后案件对他的打击比较大,他在处理的时候或者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的时候意见容易导致情绪化,如果这时候有律师的帮助可能会及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提供有效的帮助,能够顺利的进行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样更加有效的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做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性。
刚才我仔细聆听了今天下午本单元的发言嘉宾和与谈嘉宾的发言之后,谈了自己的粗浅感想,如果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值班律师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
作者:阚吉峰来源: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提供一个宝贵的时间和大家进行交流,我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一下关于律师值班制度中,律师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大家交流一下。刚才我仔细聆听了以上嘉宾的交流,本人对此也有以下三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