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勇往“执”前》系列内容,帮我们正确认识“执行难”,最大程度凝聚起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向心力。
本期内容:被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办?
输了官司没有及时履行,被申请强制执行,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影响呢?本期勇往“执”前面向被执行人群体推出系列问答,详细解读关于给付类义务的履行方法。
01、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文书义务,尊重裁判事项,维护司法权威。如负有给付义务,应注意文书生效日期、义务履行期限、义务履行方式等事项,避免因未履行或履行不当而被强制执行。
02、如何联系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会明确执行依据、履行标的、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以及承办人联系方式等。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速将情况告知案件承办人,避免被强制执行。当事人亦可通过12368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名下案件,及时获取执行案件信息。
03、暂无履行能力如何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
如未能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说明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应真实、详细、明确,并主动报告工作单位及薪资收入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申报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04、能否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分期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执行双方也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口头达成和解协议,由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05、如果迟延履行会有什么后果?
1、义务人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06、被限制高消费后会对生活造成哪些影响?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7、如何避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会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仔细阅读,避免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六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8、账户已被冻结无法支付怎么办?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如因银行账户被保全或者冻结,导致无法支付,被执行人应主动联系法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法院对冻结款项进行划拨,避免因划拨不及时加重自身迟延履行责任。人民法院足额扣划到执行款项后,解除冻结措施。
09、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该如何救济?
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该尊重,义务人也应该及时履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仍有不服的,可以分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服的,不影响执行。在法律文书作出时,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该在当时及时提出。在执行程序中,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就不能再以不服而拒绝履行义务。此时,仍有不服的,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但是申请再审,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不服的,不影响执行。对于当事人不服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不影响执行。
第三,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分情况提出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案外人有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执行人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处分性措施停止,但控制性措施不停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四,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被申请强制执行?这些法律义务必须了解一下
作者:吴艳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