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一运钞车押运员开枪射击砖砸运钞车男子致死的新闻引起民众关注,开枪射击的押运员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部分案情来分析此事。
事件回顾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在东莞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车身标有“骏安押运”的押款车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江西男子黄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有目击者说:死者(黄某)独自一人从押款车正常行驶路线的反方向走了过来,他走在路边,右边肩膀被押款车碰了一下,应该碰得不算严重,但是押款车没有停下来,黄某显得有点愤怒,立刻提着行李包追了上去。
另一目击者说:押款车缓慢开往乌沙环南路方向,黄某继续追了上去,追了约600米,进行了第二次砸车,黄某的砖头砸成碎块后,又捡起石块超押款车扔去。
对于事发原因,官方尚未定论;公众期待真相,网友众说纷纭。
网友“梨愁”评论说:“感觉黄某脑子不好使,脾气爆燥,追六百米砸的还是运钞车作死的节奏”。
网友“乐在自然”评论说:“明知道是运钞车还去砸车,明白人都知道后果,自找死不可活”。
网友“海娃子”评论说:“追着运钞车砸,也许就是不想活了。”
网友“固始康达驾校”评论说:“拿着砖块能威胁到押运员的生命吗,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了”
网友“leo雷”评论说:“如果是银行,有人开始砸银行的营业窗口,直接被击毙也是没有问题的吧。”
律师观点
网友的论调,多在表象,少及本质;对黄某喊打喊杀者不少,而对押运员是否担责,担什么责却少有人触及。笔者仅根据法律,分析押运员是否为黄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以供各位参考:
第一种情况:如果押运员向黄某开枪时属于正当防卫,则押运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结合本次事件,如果押运员根据黄某持砖威胁的程度,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没有别的措施能够有效制止黄某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对黄某采取必要的开枪,则不需要对黄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押运员向黄某开枪属于防卫过当,则押运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押运员虽出于防卫目的,但采取的防卫措施(开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黄某的重大损害(伤亡),责押运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押运员的主观心态有以下几种可能:
1、押运员明知自己开枪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会造成黄某伤亡,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黄某伤亡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2、押运员知道自己开枪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轻信不会导致黄某伤亡,属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押运员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会造成黄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开枪导致黄某伤亡,属于忽视大意的过失。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就本案而言,押运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当时的符合无限防卫的情形,则押运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无限防卫的理论,存在着几种不同看法。
1、无限防卫是指公民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防卫是权益人任意处置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3、无限防卫是指防卫人享有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控制的行为。
本次事件押运员可否行使无限防卫权,就看死者黄某当时砸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杀人或绑架押运员的目的,或者正在实施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有属于此类情形,则不需要讨论押运员开枪是否适当的问题,押运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情况:与正当防卫貌合神离,但实质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则押运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处罚时应罪责相适应。
排除正当防卫的情形理论上有:(不法侵害未开始的)提前防卫、(不法侵害已结束的)事后防卫、(不法侵害不存在的)假想防卫、(针对第三人的)防卫对象错误、(挑逗对方进攻的)挑衅防卫、(双方互殴或群殴进行中的)互殴防卫等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中押运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不敢妄加判断。需要综合分析死者黄某是否与押款车因“剐蹭”而引发纷争、黄某是否在实施抢劫、黄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威胁到押运员的人身安全、押运员开枪射击的是否是要害部位、押运员可否通过其他途径摆脱黄某的威胁、如不开枪制止黄某可能导致的损害有多严重、押运员是否有诱导黄某进攻的意图等等,笔者相信法律会作出一个公正的评判。但司法程序未作出结论前,不少网友认为“砸押款车,自己找死”的论调实在令人担忧。笔者希望黄某的死只是个别事件,不希望“自己找死”等论调代表一般思维。因为人命关天,开枪应该慎之又慎。在我国法治进程的道路上,如一般思维不符合法治思维,恐怕类似事件还会发生!
砖砸运钞车,该不该开枪?
作者:代勇贤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日,东莞一运钞车押运员开枪射击砖砸运钞车男子致死的新闻引起民众关注,开枪射击的押运员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部分案情来分析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