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曾弄丢了“吴京”商标

来源:中奕律师

文章摘要
电影《战狼2》在吴京的带领下,获得了超强的品质与口碑,取得56.83亿元票房成绩,斩获中国影史票房冠军。

电影《战狼2》在吴京的带领下,获得了超强的品质与口碑,取得56.83亿元票房成绩,斩获中国影史票房冠军。吴京凭借《战狼》系列良心电影,为行业树立了标杆,其本人的硬汉形象,爱国情怀得到了充分展示,商业价值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一些商家为了博眼球,提高盈利效果,擅自使用名人的姓名及肖像的行为屡见不鲜,5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分别判决两家公司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案情回顾
某人才招聘服务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战狼3>剧本遭泄露 采访对话被曝光!》的文章,文章里有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为《战狼2》导演吴京接受“小富”采访的对话,吴京的头像即是他的剧照。而该内容均为杜撰。
该人才招聘公司的行为广告宣传意图明显,容易让浏览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给吴京本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吴京致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51000元。
另一家做网络借贷服务的公司,未经吴京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如果吴京没有贷款8000万,<战狼2>还能成功吗?》的文章,并配上吴京的几张照片。虽然文章只是陈述吴京为拍摄《战狼2》抵押房产的事实,不再是杜撰虚构,但最终目的还是为公司做宣传。因此,该借贷公司也被法院认定擅自使用吴京照片并通过描述吴京拍摄电影的成功经历来宣传自己公司的业务,具有营利性,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余元。
1何为姓名权?
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均属侵权,并且不要求商业目的。
2何为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中奕律师观察
上面两个案子,吴京胜得漂亮,跟吴京的电影一样漂亮。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南首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律所,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姓名权和肖像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于是,笔者很容易联想到了2·23乔丹商标案。
让我们回顾一下2·23乔丹商标案,该案的焦点之一在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是否侵害了世界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在经历一审、二审的败诉后,迈克尔·乔丹最终在再审中获得胜诉。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在先姓名权?
在先姓名权是在先权的一种,在先权是《商标法》中的术语,在先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我国,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作为在先权利,是受《商标法》保护的。但是,是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可以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又给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认为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经过笔者检索后发现,“吴京”商标共计41件,早在2011年,一位名叫刘琪的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吴京”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02月21日至 2022年02月20日。

而其他40件商标中,除了由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的吴京的签名被核准注册外,其余均被驳回或无效。且上述吴京的签名商标,在第25类上(已有吴京注册商标 )被驳回,当然,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驳回复审,目前正在驳回复审过程中。



上述结果,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
但笔者认为,如果吴京团队能及早地意识到名人姓名权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是可以在“吴京”商标被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的。
因为,即使在2011年,吴京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虽然当时知名度远没现在这么高),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吴京团队已错过了5年的期限,吴京商标并不属于吴京。
那么,除了吴京之外,我们再来盘点一下,都有哪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名字注册成了商标呢?笔者通过检索发现,格力电器注册了“董明珠”,海尔集团注册了“张瑞敏”,老干妈注册了“老干妈陶华碧”、阿里巴巴注册了“马云”、金山软件注册了“雷军”等,这些商标绝大多数虽没有实际在商业上进行使用。但不得不说,咋们这些企业家们的商标保护意识确实好强,将企业家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后,能有效地防范企业的商标风险。
结语
因此,笔者在此也想提醒企业家们,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竞争,要树立更强的忧患意识、品牌意识、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从公司成立的时候就要规划好。既要守法、诚信经营,又要防患于未然。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