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货拉拉司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跳车过程只有3秒左右,司机是否可以预见危害后果?司机行为与女孩跳车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后,争议的焦点在哪里?一审认罪认罚后,法院才轻判,上诉后是否引起检察院抗诉进而被重判?
货拉拉司机虽然没有立即停车,但在当时已经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此前货拉拉司机大声喊绕路不会多收费,实际上这条路是能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在争吵、争执中,货拉拉司机作为普通人,无法预料到一个成年女性会选择跳车。这也是大多数人无法预料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跳车过程只有3秒左右,之前是争吵的过程,货拉拉司机无法预见危害后果,来不及反应,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货拉拉司机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较难与女孩跳车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可能更为妥当。女孩家属可以起诉到法院,认为货拉拉司机侵犯人身权益,要求赔偿。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比刑事案件相对会低一些,法院一般会支持家属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即使不构成侵权,法院也可以从公平角度,判决货拉拉司机予以补偿。
上诉后,争议焦点仍然是货拉拉司机有无过失,货拉拉司机行为与女孩跳车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货拉拉司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宣告缓刑,随后上诉是否可能引起检察院抗诉,进而法院加重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类似的案例。不过,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仅仅因为检察机关抗诉就加重刑罚。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属于该改判无罪的情形,就应当改判无罪。总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眼看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
作者:蓝天彬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近日,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货拉拉司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