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通识系列(五):如何起草一份完备的授权文件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从这一章开始,我们就进入了娱乐法工具的学习,也是我们这套课程的核心部分。 首先我们将要接触到的,也是各位最常理解的娱乐法所能涵盖的内容,便是人格权的部分。

从这一章开始,我们就进入了娱乐法工具的学习,也是我们这套课程的核心部分。
首先我们将要接触到的,也是各位最常理解的娱乐法所能涵盖的内容,便是人格权的部分。法律上的人格权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在娱乐法领域,我们主要探讨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形象权四种,当然肖像权和名誉权是法律规定的,而隐私权和形象权则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却在行业里经常使用的概念。
这四类权利仿佛一个立体防护网,构成了公众人物人身权利保护的整体,也是公众人物可以挖掘的商业利益所在。
在这些权利中,肖像权是基础,其他几项权利均依托于肖像权,因此,在公众人物的商业开发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对肖像权利进行授权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名誉权,这是常常在微博或公开渠道能到见到的法律权利之一,当有人侮辱或传播不实消息时,公众人物往往拿起名誉权的武器保护自己,但在目前网络环境下,这类案件层出不穷,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这一章里也将和各位分享。
接下来要讲解的两项权利,是各位经常听到但却并没有纳入法律规范的。如隐私权,公众人物常常说,请媒体保护自己的隐私,但事实上隐私权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况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有理论认为,公众人物获得的高额收益的一部分里包括了对自身隐私利益的部分让渡,在足球运动员范志毅名誉权纠纷判决里,法院也确立公众人物的适度容忍机制,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实际上是一个度的权衡。
形象权则是一个完全新颖的概念,对于公众人物来说,肖像权的保护力度有限,肖像只包括了五官及脸部特征(不过《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扩充),但公众人物的商业价值其实可以更加广泛,甚至包含整个身体,比如朗朗为自己的手上了保险,杨丽萍等舞蹈演员的全身形象等都应该是需要保护的因素。形象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其他权利无法满足保护需求时,可以用形象权进行保护,这在艺人的代言合同里表现的最为明显。
很多人以为只有明星才会有肖像授权的必要,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下也会遇到肖像授权的问题,比如你在影楼拍摄了一张照片,影楼想将这张照片放在橱窗里展示,又比如你不小心进入了一个电影拍摄画面中,理论上出品方也应该获取你的肖像权许可。那么,如何起草一份保护自身权益的肖像授权文件呢?本节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最重要的问题是需要确定是否有偿,有偿的话需要明确收费标准以及使用次数、使用范围和途径等,这些都会影响定价。如是无偿的话,则一般应该将这种授权仅限于对肖像的非盈利性、非商业用途的使用,且任何涉及肖像元素的物料制作完成正式投入使用前均需发送授权方进行物料的审核。
其次,需要明确肖像的使用渠道,一般可以包括音像制品、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这些类别根据授权需要而定。
最后,需要对肖像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制,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肖像使用方保证制作及使用物料的内容不影响到肖像权人的健康形象,不含色情及其他暴力内容,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相关规定,且肖像权的使用不能对肖像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丑化或进行任何降低肖像权人社会评价的编辑。
2、未经授权方书面同意,任何超出授权书范围使用肖像素材的行为均属侵权使用,授权方有权依法追究肖像使用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肖像使用方赔偿授权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若肖像使用方确需使用涉及艺人肖像等素材的作品内容用于商业性或盈利性用途的,应与授权方另行协商并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使用方案及费用金额以双方届时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关于肖像权的纠纷有过不少司法判决,大部分的判决都认定侵犯肖像权成立,因为只要有未经授权的使用就可能存在侵权风险,但也有部分案件提出了新的课题,比如有个案子具有典型意义,大家都知道击剑选手的装备是需要带上头盔的,有一个知名的世界冠军主张有一家公司使用了自己带着头盔的击剑照片,认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但是这个照片中并没有这位冠军的肖像,只有带着头盔的整体形象,最终法院认为没有五官和脸部的展现无法构成肖像的侵权。因此,对于肖像权纠纷而言,明确和清晰以及能让公众常规辨别的肖像使用是构成侵权的基础。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肖像授权的载体。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件,艺人的肖像旁边有一句话,叫做世界最好的教育之类的。问题就出在这个“最”字,按照目前广告法规则,不能出现最高级别的广告语,因此,艺人的肖像与这类广告语同框,虽然艺人方无需承担任何罚款等责任,但势必让公众对艺人形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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