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某商贸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来源:内蒙古高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卡布奇诺咖啡3瓶,每瓶5元,共计15元、咀嚼咖啡一盒8元、牛肉肉筋1000克一袋,单价49元,以上食品共计72元。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卡布奇诺咖啡3瓶,每瓶5元,共计15元、咀嚼咖啡一盒8元、牛肉肉筋1000克一袋,单价49元,以上食品共计72元。其中牛肉肉筋生产日期是2022年6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0天。杨某某遂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牛肉肉筋货款49元,同时根据惩罚性赔偿规则赔偿1000元。杨某某对购买商品全程进行了录制,在录制过程中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着重拍摄,后将视频连同购物小票等作为证据依法提交法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商贸公司向杨某某返还购物款49元,未支持杨某某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商品经营者、生产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条款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实施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本案中,杨某某从2016年至今,在当地多家超市、便利店采取相同方式进行索赔,购买小额过期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数十倍于所购商品价格的赔偿,共提起诉讼二十余起,能够证明杨某某购买商品的行为并非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达到牟利目的,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权益范围,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要求退还货款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经营者需要诚信经营,消费者同样也需要诚信消费。“知假买假”不可取,消费者不能假借维权的名义实施恶意索赔。同时,作为生产者、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才能由此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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