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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近日在山东临沂中院宣判。徐玉玉父亲表示:这个案子对我一家伤害太大,我们一分钱赔偿都不要,希望严惩涉案人员。
由于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接受被告方赔偿,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则可视为被告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轻判,因此,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徐玉玉一方未提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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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针对新东方教室奸杀一案,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哲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开宣判王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接受道歉,不谅解,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这是受害人母亲李洁对王哲(化名)的态度。对于判决结果,李洁说出“尊重判决”的语气有点勉强。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是最高刑罚。但另一方面,“作为母亲,我当然希望让他死刑,自古杀人者偿命。“李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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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上还有传闻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曾提出“一个孩子一亿”的赔偿方案,林先生在采访中否认了这一说法:“疯掉了,怎么可能提这个要求一个孩子赔一个亿,我妻儿是无价的”。他反问“四个最爱的人走了,我一个人要什么钱呢?”
往往比受害者家属更想让罪犯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就是一大群化身正义使者的网友们,他们不太关注受害者家属的未来,更不会关心罪犯还有没有未来。他们呼吁对罪犯处最高刑罚,只关注受害者家属是否能获得高额赔偿。
他们认为: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家属的法定权利,受害人家属不应该放弃,而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额要求赔偿。坚持附带民事索赔不仅仅是为了尊重死者,更是为了尊重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让罪犯不但承受刑罚的痛苦,还承受终身经济赔偿的惩罚,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所以,不要再为了所谓的“大义”去放弃民事赔偿。
犯罪分子在金钱面前,丧失的人性,法律需要对其做出严惩,以告慰逝者,但钱多少与生命是不能划等号的。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只要将那些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就已经得到了最大的正义。然而,现实却是,审判的法槌落定后,受害人的家属的新生活才刚刚开始。
被害人家属获得民事赔偿是其权利,是否放弃也是权利。请不要将此上升到道德的制高点,并以此去攻击索取赔偿与否的受害人。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每一个选择的背后不应该只暗藏着利与弊、黑与白、善与恶。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被害人家属获得民事赔偿是其权利,是否放弃也是权利
作者:金桥百信市场品牌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近日在山东临沂中院宣判。徐玉玉父亲表示:这个案子对我一家伤害太大,我们一分钱赔偿都不要,希望严惩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