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题为“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新闻。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18号通知”)。
我们结合18号通知及财政部公开的政策新闻对跨境电商税制调整进行概要分析,谨供业内人士及广大“海淘”消费者参考。
1、政策背景:原有“行邮税”红利政策将被取代
在目前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天津、福州和平潭),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按照行邮税(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进行课征,并且应征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内的予以免征。
现行税制政策中,行邮税原本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按照现行《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有10%、20%、30%和50%四档税率。
相对于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商享受了“行邮税”带来的政策红利。但18号通知发布后,这一红利将被正式终结。
2、政策解析:18号通知构建的跨境电商新税制
根据18号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的公开信息,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行邮税政策将同步调整。目前的行邮税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
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
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
税目2为其他商品。
前述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汉坤总结
18号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在市场上“传闻”许久的跨境电商税制改革政策正式落地。新政策的公开将推动跨境电商监管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有利于为国内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当然,短期来看,也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合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可能对跨境电商行业带来一定的压力。
别了,“行邮税”红利——跨境电商税制改革政策“重磅”落地
作者:薛冰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题为“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