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甩开中介跳单?违约!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说起“跳单”,想必是中介行业最常见、也最担心的一件事,“跳单”行为广泛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或促

说起“跳单”,想必是中介行业最常见、也最担心的一件事,“跳单”行为广泛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或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人而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以其他关联方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风险隐患。实践中,不乏由此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965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出台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关于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行为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此外,即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法典》增加了本条关于禁止跳单的规定,对中介合同中有关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尤其要注意,该条款性质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