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吸烟老师处罚 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终获刑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老师发现学生吸烟,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学生却心生怨恨,教唆好友持刀报复老师,致使老师轻伤。

老师发现学生吸烟,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学生却心生怨恨,教唆好友持刀报复老师,致使老师轻伤。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据了解,被告人于某系大庆一高三学生(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上学期间结交了比自己小一个月的被告人贾某。
2016年10月17日,于某在学校卫生间吸烟,被老师施某发现。施某当场对其进行训斥后,因其多次吸烟,便依照学校规定给予停课并罚款。于某认为老师有意刁难他,产生了报复想法。
停课期间,于某联系上了贾某,想教训老师施某。听到小哥被老师这般“欺负”,贾某心血来潮,当即决定再带一个帮手,赶往施某所在学校,寻找机会报复老师施某。
10月18日下午6时,贾某带着退学人员生某(13周岁)将于某从宿舍叫到网吧,边上网边商量如何教训施老师。19日下午,三人在大庆一农贸市场购买两把水果刀和一把尖刀。于某将老师照片发给贾某。22日11时许,趁施某从学校出来,于某指使贾某、生某手持尖刀,从背后将老师扎伤。几名路过的男学生前来制止并报案。于某、贾某与生某三人趁机逃跑。
受伤后,被害人施某当即被学生送往医院。后经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施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贾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施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贾某因泄私愤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二被告人于某、贾某与13周岁的生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均应为主犯。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某犯罪预备阶段尚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因没有事实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于某、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伤害老师的故意伤害案,这种类型案件实属不该发生。因为身为老师的施某,是出于教师的责任心,才对不良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目的是纠正学生的不良嗜好,更好地成长,这也是老师尽职尽责的表现。然而,作为学生的于某,已满18周岁,对此应当心存感恩,但是其非但不理解,还因被处罚之事产生报复心里,教唆朋友带着刀对老师进行教训,由此可见,被告人于某或因家庭因素及自身原因,致使其心智非常不成熟,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结果把老师的好心变成坏事,并把老师作为报复的伤害对象,最终酿成痛心的伤害案件。所幸的事,没有威胁到被害人施某老师的生命。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作为学生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价值观教育,教育其知道感恩,知道老师教育是为了其更好地成长。同时,也要知悉孩子的交友范围,防止孩子染上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作为学生本身,也要懂得珍惜,不要一味地放纵自己,要善于从自身问题上找原因,不断改正自身不足。作为老师,也需要加强与家生及家长的沟通,提升和完善沟通方式,实现学校、家长、老师三方的有机结合,共同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让学生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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