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失业在家
因经济拮据起意绑架朋友小莉
通过网络
小明联系网友小胖共谋绑架计划
经预谋
决定由小胖再联系一人参与
后来小胖联系了小美
三人相约碰面
共同谋划了绑架事宜
次日
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具体到本案:
小明、小胖、小美三人
就绑架对象、赎金金额等
与犯罪直接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相互之间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并且实施了为犯罪制造条件的客观行为
构成绑架罪
小明三人的行为
尚处于犯罪发展中的准备阶段
后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
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使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下去
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条
风险提示:
虽然行为人
因意志以外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但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构成犯罪预备
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
不要因好奇或利诱等参与到犯罪中
后悔晚矣
小明失业在家
因经济拮据起意绑架朋友小莉
通过网络
小明联系网友小胖共谋绑架计划
经预谋
决定由小胖再联系一人参与
后来小胖联系了小美
三人相约碰面
共同谋划了绑架事宜
次日
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立法本意 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行为,其性质决定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及其程度。 |
犯罪预备的认定条件: | |
犯罪预备有三个基本特征: | |
| 1 | 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2 | 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
3 | 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对于预备犯,应当结合社会危害程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
具体到本案:
小明、小胖、小美三人
就绑架对象、赎金金额等
与犯罪直接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相互之间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并且实施了为犯罪制造条件的客观行为
构成绑架罪
小明三人的行为
尚处于犯罪发展中的准备阶段
后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
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使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下去
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条
风险提示:
虽然行为人
因意志以外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但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构成犯罪预备
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
不要因好奇或利诱等参与到犯罪中
后悔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