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事件回顾: 小明失业在家 因经济拮据起意绑架朋友小莉 通过网络 小明联系网友小胖共谋绑架计划 经预谋 决定由小胖再联系一人参与 后来小胖联系了小美 三人相约碰面 共同谋划了绑架事宜 次日 三人被公安机
事件回顾:
小明失业在家
因经济拮据起意绑架朋友小莉
通过网络
小明联系网友小胖共谋绑架计划
经预谋
决定由小胖再联系一人参与
后来小胖联系了小美
三人相约碰面
共同谋划了绑架事宜
次日
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
三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予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立法本意

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行为,其性质决定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及其程度。


犯罪预备的认定条件:

犯罪预备有三个基本特征:

1

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

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3

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应当结合社会危害程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
小明、小胖、小美三人
就绑架对象、赎金金额等
与犯罪直接相关内容进行协商
相互之间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并且实施了为犯罪制造条件的客观行为
构成绑架罪
小明三人的行为
尚处于犯罪发展中的准备阶段
后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
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使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下去
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条
风险提示:
虽然行为人
因意志以外原因
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但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构成犯罪预备
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
不要因好奇或利诱等参与到犯罪中
后悔晚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