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盯上电商刷单!税法何以规范?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直播带货”是现在电商潮流,一场直播的销售额能高达上亿元。但高销售额下却暗藏水分,各店家为抢占流量,多用刷单打造商品爆款,成就营销直播盛况。

“直播带货”是现在电商潮流,一场直播的销售额能高达上亿元。但高销售额下却暗藏水分,各店家为抢占流量,多用刷单打造商品爆款,成就营销直播盛况。网络刷单作为赚取流量速度快、成本相对低廉的互联网灰产,也是多数电商经营者熟悉的营销“潜规则”。
所谓刷单,是指商家雇佣刷手制造虚假好评,抬高销量与热度的行为。刷单类型多种多样,究其根本,其并非来自买方自发的真实购买需求,也不符合自然商品货钱两交的逻辑。刷单愈演愈烈,在某种程度上是为迎合消费者选购时对商家商品销售量和商品好评度相关参数的依赖;同时通过刷单,店家获得更好的搜索排名,进而获得更大的销量盈利。网络刷单变相改变了电商诚信经营和评价体系,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环境。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对刷单行为予以规制,第17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禁止性法律规范给刷单行为盖下了违法行为的法章,从法律文书网站以“刷单”关键词进行检索,民事案件两千余件,刑事犯罪近四千件。其中民事纠纷有平台与刷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也有近六百起因刷单过多引起品牌店铺注意,诉之商标侵权的“刷单翻车”案,还有刷手与店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再到刑事案件,其判决书主要是以刷单作为犯罪手段的诈骗、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刷单违法违规,毋庸置疑。但对刷单行为整个案例检索分类下来,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刷单颇有“枪打出头鸟”之感,在灵活经营性质下的电商平台难以通过“立法-司法”环节将刷单一网打尽。若真要对刷单业重拳出击,还需要市场宏观调控这双大手。
01 用税收利剑直击刷单营销泡沫
近期新浪科技发文:不少网点商家收到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 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具体来说是指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企业,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现今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网络销售数据,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加强合作,有条件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征税盲点已基本消除。至此,商家的销售情况不再是自家秘密,业绩掺水的后果得以发酵,刷单补税还是承认造假,前后都不好走。
刷单成本低、成效快、收益高,已是电商稳赚流量红利的最大捷径。刷单产生的虚假收益已成为电子商务之潮下的巨大泡沫,此次税务部门以征税治理刷单乱象,对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和平等诚信经营环境发挥较大作用。
02 税法下的刷单涉税风险
刷单对经营者的税负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是因刷单产生的账面销售额,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第二是因刷单促进的销售增额,可能导致更高的税率。对于第二层面的收益,符合收益性、盈利性的标准,属于“绝对可税”的范围。
但对于第一层面,刷单的账面销售额征税立法依据是什么,仍存商榷空间。
就增值税而言,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还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都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视同应税交易除外。在刷单交易中商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没有进行真实的商品交易,难以实质认定为销售。并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时采用的是列举式的立法规定,刷单也不属于该范围内。其次就所得税而言,刷单交易仅是账面上收入的增加,没有经营者经营所得的实现,还需支出刷手的提成等费用。收入并不等同于所得,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经营者,依据我国相关税法法规,没有产生实际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可见在我国现仅有的税法规范下,刷单这类行为模式无法很好地解释为税务征收的原因行为。对于经营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营业收入的多少进行核定征收,在经营者证明收入是通过刷单产生的,税务机关不再征税。但是刷单系《电子商务法》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商家必会受到平台和法律的惩罚。
由此以刷单作索引,展开补税征税调查以严打刷单交易,让商家做选择:要么承认刷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接受行政处罚;抑或隐瞒刷单,以虚高的账面营业收入缴更多的税。如此措施无疑给商家选择刷单赚流量泼了一大瓢凉水,客观上对刷单起到事后惩罚和事前威慑的效果。
不过,笔者认为从刷单的税法治理角度看,上述征税举措仍给税务机关带来审查上的额外征税成本。治理电商问题,还是需要更详细的制度建设和落实。在《电子商务法》明确全面征税的前提下,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此乃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应税交易的条款规定可以采取概括式立法规定。存有解释空间的概括规则或更能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将刷单交易一网打尽。与此同时在电商已经融入主流经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税务部门还可根据《电子商务法》细化电商纳税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为电商行业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总而言之,采用税收手段向刷单交易开刀,撇清电商营销浮沫,是相关执法机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制裁刷单行为下的有效补充手段。此举有助于铲除刷单等行业不良行为,对电商行业做到规范监管,促进电商环境健康和谐发展。
03 结 语
最后,还想给看到这儿的您提个醒:
如果您是一位待业者或下班后还想找份兼职,请谨慎选择刷单相关的工作。刷单兼职骗局多,刷单躺赚无可能。蹚浑水害自己,违法行为无保障!
如果您是一位电商经营者或是从事电商行业的人员,请看清刷单的真面目——短期小利,长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市场规制!诚信经营才是王道,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个稳定和谐不断进步的电商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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