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情况下的清偿顺序、不服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处理、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法院的处分权冲突……
上述相关规定重要又散乱、繁琐、复杂,估计很多法律人都搞不清楚,特搜集整理撰文总结。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清偿顺序:
① 执行措施优先原则:均为金钱债权且均无担保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② 担保物权优先原则:既有金钱债权又有担保债权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 同一法律文书平等原则: 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参与分配、“执转破”的处理原则:
④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
执行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⑤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即:
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分配方案异议和财产处分法院:
1、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
异议: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之诉: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人),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反对人),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一文说清: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顺序、分配方案异议、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作者:张茂荣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情况下的清偿顺序、不服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处理、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法院的处分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