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浅析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1月15日,第98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梦想空间举行。本期说说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浅析”为主题,由业务合伙人、建设工程业务部部长孙海军进行分享。

2023年11月15日,第98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梦想空间举行。本期说说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浅析”为主题,由业务合伙人、建设工程业务部部长孙海军进行分享。在互动交流环节,建设工程业务部专职律师王韵就主题内容进行点评交流。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浅析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化,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是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期间。”司法实践中,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总额为基数,而是以基础债务的本金为基数。
孙律师认为,该观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只要是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显然,金钱义务不仅包括基础债务的本金,也包括基础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孙律师表示,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基础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均应作为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
对于律师而言,许多时候选择真的比努力重要很多,正所谓方向对了,速度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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