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中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这表明,当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还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运用。那么,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具体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故意侵害商业秘密
这意味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恶意或恶劣的主观故意。关于“恶意”或“故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产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告具有恶意:(1)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3)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被告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4)被告存在掩盖被诉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等。
(二)情节严重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是指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前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产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
(1)完全以侵权为业;
(2)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
(3)被诉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5)被告多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他人多项商业秘密;
(6)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7)其他情形。
(三)赔偿“基数”的可确定性
除上述主观要件和情节之外,笔者认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个必不可少的隐性条件便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可以确定,这被称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换句话说,如果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即使主客观要件均符合要求,也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至关重要。
经典案例
近日,株洲中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件中,原时代电子公司高管马某某离职后,组建新公司并招募原单位研发人才,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研发并销售同类产品,造成时代电子公司巨大损失。法院认定,被告长沙某公司及马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长沙某公司罚金500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100万元。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该案中,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定,全额支持了原告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486.6万元的请求外,还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业秘密仍存在高外泄风险等因素,酌定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即1398万元,共计1884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考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系被告系原时代电子公司的高管,明知时代电子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仍利了原单位商业秘密研发并销售同类产品,造成时代电子公司巨大损。
而在指导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则主要是基于被告安徽纽某公司自自成立以来,便以侵权为业。在认定何为以侵权为业时,法院认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当然,在该案中,被告还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构成举证妨碍的行为,更有利于认定其主观故意之深重、侵权情节之严重。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它关乎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确保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等不被泄露。此外,不论是作为企业的员工还是合作商,更要增强保密意识,不随意泄露或使用他人或企业的敏感信息。否则,可能将面临着数倍收益的赔偿甚至可能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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