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性和前瞻性(官方权威认证版)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总则》在四个方面彰显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讲座 详细文字讲稿(四) 第四,《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民法总则》在哪些方面彰显了时代性、前瞻性?

《民法总则》在四个方面彰显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民法总则》的精神与理性”讲座
详细文字讲稿(四)
第四,《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性和前瞻性。
《民法总则》在哪些方面彰显了时代性、前瞻性?
其一,《总则》第九条将节能环保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这就是所谓的绿色原则。《民法总则》具有古朴民法典的传统风貌,又有一线盎然生机的翠绿。在我国此前民事立法中,其实就已经有绿色的元素。侵权法、土地法这两个领域是绿色渗入较早的。因为侵权法中有环境侵权责任,土地法中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民法总则》《侵权法》、《土地法》这两个领域早就渗入的绿色元素蔓延到整部法典。绿色原则是民法体制外的限制性原则,它与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是不能等量齐观的,它与公序良俗原则等一道对民法体制进行外部限制。也正因为绿色原则构成了对民法体制的外部限制,它使民法价值更加多元化,也使《民法总则》以及《民法总则》引领的未来中国民法典呈现出了鲜明的社会化特征。
在绿色原则植入《民法总则》之后,民法和环境保护法是什么关系?我在这里借用龙卫球先生的话,(绿色原则)乃民法对高度社会化及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的当下的一次重要回应。但它并非环境法对民法的体制入侵,而乃民法伸手援助环境法,其作用只能是脐带性的、桥梁性的,(看,民法母亲多么博爱,连不是她的孩子都要养一把、抱一回)。(龙卫球先生)紧接着提出了一个建议,诚望环境法立足好自己的本位,看守好自己的灵魂,不要期望民法全部抚养自己的孩子。
其二,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总则》第111、110这两个条文告诉我们,个人信息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个人信息不能够栖身于隐私当中。以前学术界有很多说法,说个人信息通过隐私保护就行了。《民法总则》第110条列举的权利当中有隐私,然后在第111条又单列了个人信息,表明《总则》结束了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讨论。个人信息超越于隐私之外,也只有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之外,它才能够获得保护上的大空间、保护上的大发展。《总则》不仅将个人信息明确地作为隐私之外的独立的法权,而且还为未来进一步深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立了基调。我尽量尝试复述一下第111条的原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尽管这个条文本身不能够立竿见影地缓解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现状。但在《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设立了基本的法律保护基调后,更为精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很快出现在路上,(对此)我们也有权期待。
其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显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并代表这个时代的特征。《民法总则》第127条针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做了两件事,第一是表态要保护,第二在怎样保护这一问题上留下了巨大的弹性空间。其实在《总则》制定过程中,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保护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识,而怎样保护、以何种路径保护争议绵延不绝。《总则》相关草案曾将它纳入物权保护,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由于争议未息,最后通过的《总则》就采取了更为宽松的表达。那就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后究竟以什么路径来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我个人感觉,数据是不是可以由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当中的游戏装备、比特币等是不是可以通过物权法来保护?手机流量等是不是可通过债权法来保护?不同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有别,保护路径也会出现些差异。
其四,第四章第102到106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民法通则》只有两类主体——自然人、法人,当时自然人还被称为公民。《民法通则》后这几十年,民法学界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自然人、法人之外有没有第三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有没有资格成为民法上的人?曾经两派观点很对立,但待到《民法总则》起草时,争议的硝烟其实早已散去,基本认为这类组织应该成为第三民事主体。尽管《总则》将非法人组织规定为第三民事主体,但当初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拟定《民法总则》建议草案时,很多人感觉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在条文上不好表述,也很难区分。《民法总则》第120条使用了最简单的手法,非法人组织就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却又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此前学界说法人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就是德国、日本所谓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我觉得这个说法有问题。因为中国民法人普遍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民事主体的代名词。你是民事主体,你就得有民事权利能力,你有民事权利能力你也就必然是民事主体。你说非法人组织是个主体,却又说它无权利能力,真的非常纠结,似乎也很矛盾。法人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组织也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因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因为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就是从责任承担这个角度来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在设立某个社会组织时,由设立人选择是要设立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呢,还是仅设立一个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呢?就如同在设立法人时,设立人可以选择究竟设立营利法人,或者设立非营利法人一样。当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了在民事责任方面的差别外,在税收等公法调整方面可能也会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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