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执法也讲究二人转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一、情景再现 2011年5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四家企业分别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黄埔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的海关人员,不日将对企业进行稽查。

一、情景再现
2011年5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四家企业分别接到电话,对方声称是黄埔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的海关人员,不日将对企业进行稽查。几天后,其中一家企业迎接来了一位身着海关制服的男子,对方称就是前几天来电的海关工作人员,接下来海关要开始对企业进行稽查。
该企业保持了警惕,和海关进行核实,证实海关并没有对企业稽查的计划和安排,这是不法分子在冒充海关人员进行诈骗。
问:类似案例中,企业如何迅速识破假冒海关人员的骗局?
答:海关行政执法实行双人工作制,尤其是外出下厂到企业内部进行稽查或调查,必须是不少于二人的工作人数,上述案例中出现了一名人员下厂实施稽查作业,明显违反海关的相关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形不是骗局就是相关人员的违规操作,企业都要警惕。
二、星瀚评述
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执法工作都确立了不少于二人执法人数的规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单名执法人员发生执法偏差或渎职行为。
海关重要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海关稽查和行政处罚调查两种,这两类海关执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了不少于二人的工作人员数额要求。比如说海关行政处罚调查工作,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不能少于二人,具体而言,海关向当事人收集书证、物证,进行查问、询问,实施检查、查验、化验、鉴定、扣留、担保,查询当事人存汇款等一系列调查措施时,均应有不少于二人的调查人员执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海关调查双人工作制。
这项制度的执行有时会打折扣,比如常见的海关查问工作,就会出现一名调查人员面对企业进行查问,做完笔录了,再让未参与实际查问的其他调查人员在查问人处签个名。这样形式主义下的双人调查,有时就会出现同一名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的不同份笔录上都有签名,严格意义上这样的查问笔录是缺乏法律效力的。还有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等书证,程序上是要求至少二名调查人员进行签收,并注明收集时间,许多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也往往忽略这一点。
调查人员不光有人数的要求,还有一个资格问题。执法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出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调查人员应当执有查缉证,这个证件是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制发,遗憾的是,全国海关从事行政处罚的很多缉私警察都没有这个证件。那怎么办呢,缉私警察们就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从法律上讲这是不对的,人民警察证只是表明其警察身份,而非执法资格,这样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存在合法性问题,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企业们就可以从程序正当角度进行质疑。
目前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还有一类叫简单案件处理程序,主要是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当场立案调查并处罚告知。从相关规定看,这类案件程序上仍然要求双人调查制,但实践中很多海关却是一名关员在从事处罚调查工作,部分企业如果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妨从这个角度切入和海关扳扳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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