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如何巧借行政机关力量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但广大消费者对此了解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浑然不觉,或无可奈何。

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但广大消费者对此了解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或浑然不觉,或无可奈何。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明知合法权益受损,考虑到维权成本高昂、维权收益较低、证据固定难等因素,选择懒得和经营者计较,但正是消费者的宽容、软弱和维权意识的淡薄,促使不法经营者变本加厉地侵权。
行政机关有行政执法权力,有专业的执法队伍,熟悉经营者套路,可以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快速有效查处。
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如何巧借行政机关力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消费维权中最高效、便捷路径;仲裁和诉讼,是消费维权中最有效,但成本最高的路径;请求消协调解,是消费维权中最常见的路径,但消协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行政执法权,经常调解不成,或调解后执行不到位。
0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维权相关行政执法
日常生活中,个别不法生产者、销售者,为谋取非法利益,会实施以下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消费者一旦遇到生产者、经营者上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在保留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宣传单页、与商家交涉录音录像等)后,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经营者,市场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经营者违法行为还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02《产品质量法》中消费维权相关行政执法
消费者发现生产者、销售者存在下列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可以立即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产品标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市场监督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督部门还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0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维权相关行政执法
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实施以下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2.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3.经营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4.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5.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立即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一经查实经营者确有相应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4《广告法》中消费维权相关行政执法
广告借助于各种传播媒体,传递着大量的商品信息,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行为,说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经营者为谋求利益,经常发布下列情形的违法广告:
1.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2.发布有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或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或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或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发布损害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广告的;
4.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广告的;
5.发布包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等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6.发布包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7.发布包含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的酒类广告的;
8.发布包含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
9.发布包含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或者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10.发布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或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
消费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市场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核实调查依法查处。经查实确实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05《计量法》中消费维权相关行政执法
“消费者付了一斤商品的钱,实际买到的只有九两半。”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部分经营者为谋取,在计量工具上打起来歪主意。消费者一旦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查处,并给予违法行为人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计量工具,没收计量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刑事责任。
1.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2.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3.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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