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5分钟读懂《监察法》?这12个内容需要“划重点”!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19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正式确立了我国立法、监察、行政、司法的国家治理结构的现代化模式,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大事。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19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正式确立了我国立法、监察、行政、司法的国家治理结构的现代化模式,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大事。
对此,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所长郑永年在《联合早报》发表评论指出,监察委与中国国务院是平行机构,这体现出行政与监察是一个政治过程的两个平行但区分的阶段。监察制度的设立是中国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党政一体”的体制理顺后,中国的内部三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架构便成形了,构成一个政治过程中三个阶段,这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是很深度的改革。
那么,新的《监察法》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内容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划划重点:
1、监察全覆盖
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监察法则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确保将权力关进笼子。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监察法既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
监察法是监察工作的组织法,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机关的定位、怎样选举产生主任、与其他司法立法执法机关的关系、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等;同时,监察法还通过一系列条文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比如“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规定了监察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开展工作等。这些内容则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3、独立行使监察权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类似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检、法关系。
4、受人大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5、职责范围
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留置
留置是监察委员会12项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的措施,监察法依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体现,有利于解决原“两规”措施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难题。
启动留置措施需满足的条件:一是被调查人必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三是履行审批程序;四是符合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四种情形之一。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同样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但何为“领导人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被留置人员的权益保障与刑期折抵: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7、宽严相济:从宽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8、监察机关取得的合法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等于可作为定案根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还是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标准,具备证据能力,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9、全程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对所有案件的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均需全程录音录像,这比刑事诉讼法要求要更高更严。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10、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严格约束调查人员的自主调查裁量权限,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11、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注意,监察机关依法应将所调查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基于客观义务,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在审查中,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最后,再由人民检察院独立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同时,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也由人民检察院提请。
12、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
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并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错案赔偿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将监察机关的权力也关进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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