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看不见阳光的生活和我》
“5月7日,我的右脸被他无情的一巴掌打肿了,口罩真是个好东西,出门买菜也不会有人看见……”
“5月20日,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我被他说得一文不值……”
“5月27日,我偷偷看了他的手机,他怒了,我被推倒在地……”
“6月1日,儿童节。带孩子参加学校节目,晚到了一会,劈头盖脸的又是一顿骂……这样的生活还要持续多久……”
看着这几行字,我突然想起闻一多的“这是一沟绝望的死水”,此刻用来形容家暴生活竟然觉得再贴切不过。不得不感慨,曾经让人无比羡慕的爱情也会有保质期。别人的生活无法评论,但值得思考的是,当家暴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作为弱势的一方该如何应对?
什么是家暴?
除多数人熟知的殴打、残害外,《反家庭暴力法》亦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具体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均比较显而易见,但经常性谩骂、恐吓目前尚无统一的判断标准。经常性谩骂或恐吓中的“经常性”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仍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但不管家暴的形式如何,妥善取证与保存始终都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如何留存证据?
壹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家暴时,要先保持冷静,妥善留存证据。以下内容可作为参考:
- 留存有关伤情的照片,并载明时间、地点、具体的家暴行为等,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 及时报警,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或《案件登记受理确认表》等。
- 及时就医,留存相应的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 在家暴行为结束后,施暴者对家暴行为的认错等聊天记录或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忏悔书等书面文件。
- 妇联、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工作记录。施暴者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有关单位接到家暴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帮助、处理,可以要求其出具有关的书面证明。
- 有关人员的陈述。生活中,父母、邻居等可能都是见证家暴过程的重要人员,应该尽可能地取得其书面陈述资料。
贰
妥善留存证据外,面对家暴行为,我们还可以:
1.申请告诫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告诫书制度。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查访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施暴者产生警示作用,可以有效抑制家暴行为的复发。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自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亦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即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即受害者)及相关近亲属,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非家庭成员怎么办?
也许这样的疑虑仍然存在,同居男女朋友之间的家暴行为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吗?答案是:可以。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家暴的规定执行。因此,家暴行为已经不单局限于家庭成员,恋爱关系同样适用。所以,遇到家暴,请勇敢的站起来,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木村久一曾说:“家庭应该是爱、欢乐和笑的殿堂。”每一次家暴行为对整个家庭来说都是一次折磨,家不再是家,爱不再是爱。因此,日常多一些信任,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愿我们的明天不再有家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