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顺载同事反赔钱?且看法院如何判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几日,微博“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的热搜引发大众热议。 案情:戴某在某日下班时出于好心搭载同事王某回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事故,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在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前几日,微博“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的热搜引发大众热议。
案情:戴某在某日下班时出于好心搭载同事王某回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事故,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在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案例简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好意同乘情形下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意味着承担民事赔偿的全部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好心搭载的戴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实际上是属于“好意同乘”下发生事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本案,戴某尽管是出于好意顺路搭同事王某回家,但在开车时未尽到审慎义务,进而发生事故,侵害王某的生命权,戴某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满足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戴某应承担造成王某死亡结果的侵权责任。
2、同时回归理性,应当减轻戴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结合本案,戴某是基于善意互动或友情帮助而允许王某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好意同乘情形下,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平衡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因素,应该酌情减轻责任人一定的赔偿责任。
道德层面,戴某和王某本是相互熟悉的同事,顺路搭乘王某,且戴某并未向王某收取乘车费。好意搭乘跟营运车辆不同,戴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当有所区别。戴某在无偿帮助他人的情况下,如果跟出租车或者其他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完全一致的话,这无疑会对社会风俗具有错误的导向作用,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综上,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好意同乘情形下责任的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之后,使得好意同乘的驾驶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看到这里,难免会有疑问,既然存在风险,那我们能否规避风险。比如提前给即将同路搭车的同事说;“在回家的途中出了任何事故,自行负责。”这种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这类协议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第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上两种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由此关于好心搭乘问题,即使提前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声明,也是无效的。
因此,开车驾驶,唯有安全第一。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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