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概述:“限高”和“失信”的关联和区别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往往在民事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会有很多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惩戒不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往往在民事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会有很多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惩戒不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
很多申请执行人对“老赖”愤慨不已,总是会咨询并要求惩罚这些“老赖”,但又对“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分不清楚,本篇就对二者关联和区别作一个简单概要的叙述。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是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概括而言,“限高”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失信”主要针对的是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失信”必然要“限高”,但“限高”未必会“失信”。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和限高期限不同,二者都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九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则是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进行信用的惩戒,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但“失信”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限高”的适用对象要比“失信”的范围广。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上述简要概述可知,通常,“限高”主要因被执行人客观不能,而“失信”多为被执行人主观不愿。但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是套在被执行人头上的“紧箍咒”。因此,有能力履行的千万别逃避,即使没能力,也要配合执行想办法。毕竟,一朝“限高”,朝朝被防;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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