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案无罪辩护要点

来源:河北省律师协会

文章摘要
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情况下,如果发、破案经过自然、正常、及时,则会影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情况下,如果发、破案经过自然、正常、及时,则会影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一、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
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1. 报警人。
在猥亵幼儿案件中,通常是儿童的亲属报案。但笔者接触的几个案件均是被告人先报的警,被告人报警的原因通常是认为儿童的亲属在无理取闹。实践中存在大量儿童的亲属在报警前向被告人索要钱财或将涉嫌猥亵的事实自媒体传播等等情况,辩护律师一定要审查该细节,往往是否系冤案就藏在这些细节之中。
2. 报警时间。
案发时间和报警时间越近,相对容易查明案件事实。反之,案发时间和报警时间越远,更不易查明案件事实。笔者在今年就办理了一起报警时间和案发时间相隔4年之久的案件,还是被告人报的警。
3. 双方关系。
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债务关系,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
二、要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
在猥亵幼儿案件中,被害幼儿对于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
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1. 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矛盾。
被害人陈述不尽完整或者多次表述可能在细节方面有所差异是很常见的问题,但如果被害人在陈述关键事实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辩护律师一定要引起重视,被害人就存在说谎的可能。
2. 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常理。
比如:猥亵行为通常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但被害人陈述其在公共场合对其实施猥亵行为时辩护律师一定要引起重视
3.被害人陈述是否受到诱导。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尤其是低龄儿童有顺从和从众心理,很容易被其监护人或办案人员诱导。实践中存在大量儿童被诱导而告发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例,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以及被害人陈述是否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相互一致,如果没有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时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三、要仔细分析供证关系。
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供述是否稳定。
2.被告人先供认犯罪后又翻供的,要审查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证据支持,辩护律师要申请调取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办案机关是否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如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违法取证,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3.被告人供述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通常可以通过分析被告人辩解的内容是否合理、稳定,是否与在案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和无罪辩解若有合理根据,能对现有证据提出反证,如有不在场或无作案时间的证据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会有很大的作用。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自相矛盾,或者与其他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法官认定其作案的内心确信,甚至反向印证案件的主要事实。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物证、书证、视频监控等客观性证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相比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客观性证据能够更加客观、稳定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缺乏客观性证据情况下,证人证言往往是定罪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证人是否有作证能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五、要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在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或者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应当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如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犯罪前科,案发前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证据疑点或者反证等。
对于“零口供”案件,需要在审查单个间接证据具备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对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将单一间接证据链接起来,形成相互支撑、协调一致的证明体系。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相互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补充调查,查证清楚之后,才确定它们的证明力。只有对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确实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证明锁链后才可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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