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力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
A: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案情简介】
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与张云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28民初195号
原告: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张云亮。
原告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云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宝忠,被告张云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平、张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城南堡村×堡和××路×号(原东岩)的两处房屋并将宅基地交回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响应平遥县人民政府“建设大美古城,小康平遥,国际旅游城市”的号召,切实改善城南堡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原告经村民会议决议,决定对城南堡村进行城中改造,同时需依法收回改造范围内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置换。2018年9月6日,原告就收回城南堡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事向古陶镇人民政府请示,古陶镇人政府于2018年9月7日呈请平遥县人民政府批示,2018年9月10日,平遥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函发(2018)123号批复,批准了原告报请的《关于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拆除置换地上附着物的公告》和《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改造范围内95%以上的村民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而被告作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户之一,虽经原告多次劝说,但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又不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致使城中村改造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为了维护城南堡村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云亮辩称,一、城南堡村委会不具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并非法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城南堡村委会不具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是本案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前提条件,但根据平遥县城市总体规划内容来看,平遥县政府要将城南堡村、干坑村片区,开发为旅游集散区,由县政府开发,投资20亿元,规划占地500亩,拟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集贸广场,特色手工业广场,博物馆及景观等设施,并配套管网,绿化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将启动棚户区征收拆迁,后续项目实施正在招商中,是一个商业开发项目,是一个征收拆迁项目,村委会却打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旗号,违法实施所谓的“集体土地收回”。三、城南堡村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补偿安置方案决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原告在广大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召集56人就决定了需全体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合法性何在?四、城南堡村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补偿安置方案决议,严重侵害了原告在内的广大村民合法权益。村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补偿安置方案决议,仅仅对按照纯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剥夺了广大村民的选择权,并且每平米4200元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五、《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在没有对被告进行合法评估程序前提下,在没有合法安置补偿前提下,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搬迁,交回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宅基地位于平遥县×号(原东岩),现由被告张云亮占居。该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户名张云亮。该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于2020年4月7日被平遥县自然资源局公告作废。
2017年4月7日,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讨论通过了城南堡村拆迁改造货币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9月6日,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向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收回城南堡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18年9月7日,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城南堡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报批平遥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平遥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函发(2018)123号《关于收回城南堡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原则同意《关于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拆除置换地上附着物的公告》和《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由城南堡村村民委员会对收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此后城南堡村委会按照方案与大部分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被告张云亮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腾空房屋交回宅基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城南堡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南堡村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南堡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定程序收回,符合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亦不损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实际利益。现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被告张云亮腾空位于×号(原岩)的两处房屋并将宅基地交回原告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云亮腾空涉案房屋将宅基地交回城南堡村委会,城南堡村委会亦应依《城南堡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对张云亮进行货币补偿。被告张云亮所辩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云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半月内将位于城南堡村×堡和××路×号(原东岩)的两处房屋腾空并将宅基地交回原告平遥县古陶镇城南堡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云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家启
人民陪审员 杨雪萍
人民陪审员 ***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金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