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部分)
3、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之间是否存在情节维度的“抄袭”评价
首先,就两部作品故事情节而言,梳理、阅读上述主要故事情节,并不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两部作品在单一情节设定、关联情节排布、整体故事构成上,并未出现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交集。
其次,在故事情节维度上,就两部作品存在的主要交叉元素而言,经作品情节梳理可发现:第一、两部作品均有相关人物“历劫”的设计;第二:两部作品的相关人物均有仙人、凡人的多重身份经历;第三:两部作品均涉及“诛仙台”、“元神”等名称。对此类交叉元素进行法律评价如下: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作品的表达需要足够具体而脱离思想维度,且具备足够的作者独创性,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权利确认,需要排除可能阻碍文学创新的“垄断”,因此,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内容的部分,著作权法并不认可为仅一作者可垄断占有,换言之,不同作品在这些内容上的交叉并不构成在后作品作者对在先作品作者权利的侵犯。在此前提下:
第一、关于两部作品均有相关人物“历劫”的设计
首先,“历劫”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在同类作品中,“历劫”往往指仙人回到凡间或故土,经历特定磨难的过程,且往往有磨难之后对应某种结果的意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历劫”仅仅是一个概念性描述,并不指代任何特定的故事、情节、人物经历等具体设计。更具体的说,“历劫”这个概念,在被阅读时,并不能令受众感受到明确的内容指向——历的什么劫,历劫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谁历劫了,历劫后又如何了……这些内容均是不明确的。因此,仅仅“历劫”的设计,并不能体现作者在其作品中具体创作的表达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其次,“历劫”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历劫”的设计在其他作品中已有运用,其中比较有名的应当是“哪吒传奇”,明刻本《三教搜神大全》收有的“哪吒太子”一条:“哪吒本是玉皇大帝驾下大罗仙,身长六尺,首带金轮,三头九眼八臂……”,“因世间多魔鬼,玉帝命下凡,以故托胎于拖塔天王李靖”[2];在现阶段,也有大量相关类型作品含有“历劫”的设计,比如:《瑶倾》[3]、《狼驭天下》[4]。据此,“历劫”的概念由来已久,且应属于公有领域,如强行就此概念赋予某部现下特定作品“独占”、“专有”权利,既不符合以作者“独创”为著作权保护作品内容前提的基本法理诉求,也不符合避免“创作垄断”的著作权法根本法意。
再次,两部作品中,相关人物“历劫”的动因、具体情节、人物历劫经历在整体故事中的重要性,存在根本差异。
《桃花债》中,南明、天枢下凡历劫是因有死结仙契线,历劫是破除仙契线的尝试,宋珧在这段关系中下凡为南明、天枢设劫,但事实上,宋珧的下凡设劫,本身也是一次暗中策划的历劫经历。从《桃花债》整部作品的核心故事来看,基于这种劫与劫之间相互嵌套的故事逻辑,形成了整部作品的主要情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及的“历劫”主要发生于主人公白浅和夜华。白浅投胎凡人历劫,是飞升上神的必要经历;夜华投胎凡人历劫,是因犯下过错,有惩戒之意。夜华的历劫经历,在整部作品中只是极小部分,对故事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白浅恢复记忆的契机和推力;白浅的历劫,在故事体量上仅占整体作品情节的少量部分,历劫经历在整部作品情节上,主要作为白浅、夜华情之所起,并为后续故事进入高潮埋下一条伏笔。由此可见,两部作品作者对“历劫”这一环节的具体创作设计是有根本区别的,可以说是相互独立的创作过程。另结合上述情节梳理,先后两部作品在涉及具体人物历劫的情节、经历上来看,也具有充分独立性,并不相似,甚至是根本不同的。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交叉概念的情形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第二、关于两部作品相关人物均有仙人、凡人的多重身份经历的设计
首先,仙人、凡人多重身份经历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同一人物在具体情节中,交替采用仙人、凡人的身份,这样的设计,类似于“历劫”,仅仅是一个概念性描述,并不指代任何特定的故事、情节、经历。比如:如何采用身份交替,是仙人附体于凡人,或仙人变化为凡人,或原本是凡人而修仙成功,或原本是仙人而被贬为凡人,这些设计显然是多样的;另外,身份交替的动因是什么,其间发生的具体故事是什么,人物经历如何,结果如何,这些内容仅仅靠仙人、凡人交替身份这样的设计是无法表达的。因此,仅仅这样的设计,并不能体现作者在其作品中具体创作的表达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其次,交替采用仙人、凡人身份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交替采用仙人、凡人身份的设计,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已被广泛运用,比如:广为流传的民间传说七仙女,就有仙女下凡与凡人相恋的设计;《西游记》中唐僧本为佛祖座下第二弟子金蝉子转世。因此,这种单纯的设计应属于公有领域,既不能对某一特定作品中的这种设计予以专有保护,也不能因先后作品在这个维度上的交叉认定为构成创作上的某种关联关系。
再次,两部作品中,相关人物在仙人、凡人间进行身份转换的动因、具体情节、人物历劫经历在整体故事中的重要性等,均存在根本差异。
《桃花债》涉及该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宋珧原本是凡人,却因误服太上老君仙丹而飞仙;宋珧、南明、天枢、衡文均为天人,却各自以投胎、附体、变化的不同方式来到凡间,下凡的动因以历劫、设劫、辅助设劫为核心,并就此发生重重故事;尾声部分,宋珧死后重新投胎成凡人,并再次升仙。《桃花债》的故事更多以诸位仙人以不同姿态于凡间为背景,仙、凡转换,串联至整部作品始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及该部分,主要是白浅、夜华、元贞、东华帝君、凤九分别以投胎、附体、变化的方式,以历劫、惩戒、援救、体验、报恩等不同动因来到凡间,所经历之事在整部作品中均为某段插曲或情节过桥等,并不构成作品的主要故事情节。另结合上述情节梳理,从先后两部作品涉及的具体人物仙、凡身份切换对应的经历上及具体故事内容创设、编排来看,均有充分独立性,并不相似,也是根本不同的。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仙人、凡人多重身份交替的设计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第三、关于两部作品均涉及“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
首先,单纯的“诛仙台”、“元神”等名称设计属于虚构的“物”,虽然对于首个在作品中使用此类名称的作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创设性”,但并不等同于该种名称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予以保护的独创内容。对这部分名称的设定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判断,更倾向于理解为一种概念性创设,而列入思想范畴。
前已述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意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需要是特定的,或唯一的。这种特定性、唯一性,来源于作者的独创行为——应独立来自于特定作者的智慧,且创作智慧因人而异,而导致创作行为本身具有私密性,不可复制,不可窃取。但,并非所有创设行为产生的成果都天然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意义,比如创意。创意本身,在形成足够具体的表达之前,将在著作权法维度上列于思想范畴。那么,什么是创意,打个比方:将自行车改装成可以变化为汽车、船、飞机、宇宙飞船而去往任何人类可想象的空间,这个想法属于创意,因为这些只是构想——评价构想不以能否实现为前提——而没有真的制造出这样一辆自行车,并没有让人看到这部自行车的外观、构造,简言之,并没有具体的外化出来。在文字作品创作维度,概念性的创设而没有具象化的外化出来,也就成了一种“创意”。因此,在一部作品中,类似于“诛仙台”、“元神”这样的虚构物,即便在某部作品中具有创设性,在没有通过具体的故事设定外化呈现的情况下,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表达。
其次,单纯的“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的其他作品中已有运用,比如“诛仙”最早见于《封神演义》,为通天教主执掌的一个剑阵之名,诛仙与戮仙、绝仙、陷仙组合成诛仙剑阵,能够斩杀神仙。萧鼎的长篇奇幻系列小说专门以《诛仙》命名,在网络上流传很广,续写了很多部,影响很大。元神是道家修炼用语,含义类似于灵魂,可以出窍、附体、转世等,白蛇传中有很多白娘子元神出窍的情节;《蜀山剑侠传》[5]也有“元神”概念的使用。可见,这种单纯的设计应属于公有领域,既不能对某一特定作品中的这种设计予以专有保护,也不能因先后作品在这个维度上的交叉认定为构成创作上的某种关联关系。
再次,两部作品中,嵌套“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的具体作品故事情节设定存在根本差异。
前已述及,虚构物独立存在,并不天然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表达效果,往往需要作品故事情节等内容的具体嵌套、塑造。《桃花债》中出现“诛仙台”这个虚构物,但并没有对其具体样态进行描述,主人公也没有真的跳下诛仙台,换言之,并没有围绕诛仙台这个虚构物真实发生故事情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对于诛仙台的样态也没有进行细致描述,但主人公及相关人物却围绕诛仙台发生了特定的故事。相对而言,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诛仙台”的设计更具有具象化效果,或者说更具有具体表达的成分,而这些具体表达来源于围绕诛仙台发生的重重故事,在这种具象化表达之下,“诛仙台”这个虚构物,就成了一个特定的“道具”或“场景”了。同理,“元神”等虚构物虽然在两部作品中会有交叉出现,但涉及的具体描述、情节设定、故事嵌套都不同,也就不会产生相似的表达效果了。该结论,结合上述情节梳理即可验证。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交叉虚构物的情形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4、《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比对演示
(1)《桃花债》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谱
文字作品《桃花债》的人物关系以单一核心人物多次凡间经历借用不同身份为背景,且有部分故事围绕该同一核心人物升仙前、后展开,因此,本律师团队在该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图谱展示上,采用“以核心人物借用不同凡人身份背景及该同一核心人物升仙前、后背景为基础做基本图,并就整部作品形成总体人物关系图”的方式绘制:

图一:宋珧第一次升仙为宋珧元君之后的经历所涉人物设置、人物关系

二:宋珧第一次升仙之前所涉经历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三:文字作品《桃花债》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总图
(2)《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谱
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人物关系,具有单一核心人物多重身份转化,并在不同身份之间与周围人物发生特定情节的特征,因此,本律师团队在该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图谱展示上,采用“以核心人物不同身份背景为基础做基本图,并就整部作品形成总体人物关系图”的方式绘制:

图一:核心人物在“司音”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二:核心人物在“白浅”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三:核心人物在“素素”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四: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总图
5、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之间是否存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维度的“抄袭”评价
从以上图谱显示的两部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上来看,在创作维度存在明显差异,该维度内的交叉部分主要体现为同一人物的多重身份设置,以及仙人的身份的设置。就同一人物的多重身份问题,前述意见分析已有论及,此处不做重复,仅就两部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设定情况及仙人身份的设置一项做分析评价。
(1)关于两部作品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
《桃花债》的主要人物构成:宋珧(宋珧元君/李思明/广云子)、衡文清君(赵衡)、天枢星君(慕若言/杜宛铭)、南明帝君(单晟凌/姜宗铎)、宣离、命格星君、碧华灵君、玉皇大帝、东郡王、晴仙、晋宁、李思源等。
《桃花债》的人物身份关系相对清晰、简洁。主要人物之间的身份关系集中表现为:父子(如:东郡王与李思明)、叔侄(如:李思明与晋宁)、兄弟(如:李思明与李思源)等亲属关系;身份借用关系(如:李思明与宋珧元君);单一人物的异世关系(如:慕若言与杜宛铭);仙友关系(如:碧华灵君与宋珧元君);朋友关系(如:赵衡与广云子);恋人关系(如:慕若言与单晟凌)等。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主要人物构成:白浅(司音/素素)、夜华、素锦、阿离、墨渊、离镜、擎苍、白凤九、少辛、桑籍、元贞、折颜、白真、东华帝君、司命星君、令羽、缪清、迷谷、连宋、成玉等。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人物身份关系相对繁琐。主要人物之间的身份关系集中表现为:恋人关系(如:白浅与夜华);师徒关系(如:司音与墨渊);情敌关系(如:素锦与素素);仙友关系(如:成玉与夜华);主仆关系(如:少辛与白浅);单一人物的多重身份关系(如:白浅与司音);父子(如:离镜与擎苍)、兄弟(如:夜华与墨渊)、兄妹(如:白真与白浅)、母子(如:素素与阿离)、夫妻(如:桑籍与少辛)的亲属身份关系等。
父子、兄弟、恋人、朋友等,这些单纯的身份关系设定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赋予任何人在作品中专享使用这些概念设定的权利。身份关系的独创属性来源于:特定的人物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并发生了特定的故事,这些特定元素有机交错,形成交集,导致一部特定作品的人物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分辨效果,即,受众获知这些信息后,就可以将印象直接引向一部特定的作品,而非其他。在这样的效果之下,一部作品的人物设置才具有充分的“独创性”,这种独创性,表现为一种高度辨识度。如果一部在后作品,在人物关系层面上,与一部在先作品之间存在创作来源关系,那么,至少应当在特定人物的身份、特定人物与特定人物之间的关系、特定关系人物之间发生的故事维度上,具有直接对应的相似性。但从以上两部作品的人物关系图谱上来看,在《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两部作品中,这样的对应关系显然是不存在的。因此,在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层面,两部作品的创作具有充分独立性,并不构成创作上的关联。
(2)关于“仙人”的身份设置
《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两部作品,在人物的身份设置上,均有“仙人”的身份设定,这是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方面的直观交叉,但两部作品在这一设定的具体创作和表达上,却是根本不同的。
《桃花债》里的天庭,是我们熟知的代表儒家礼教的各界统治核心,熟悉的天庭人员包括王母、玉帝、太上老君等等。《桃花债》里面的仙,就是这个天庭的仙——宋珧元君、衡文清君、南明帝君、天枢星君,这些天庭中的仙,有的来自凡人,有的生来是仙。《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并没有天庭,而是援用“四海”、“八荒”、“青丘”、“九重天”等传说或史料概念,加之作者想象组建了一个新的仙界,这个仙界里有不同的“族”,形成各族的领地和小世界,并以此共同组成一个大的仙界,就更类似于一个新的世界;这里的仙,似乎没有“人”的背景,而是来自于龙族、青丘等不同的族、界,需要经过历劫飞升上神,相当于修仙的过程。因此,《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仙”与《桃花债》中的“仙”在身份、背景上是显著不同的。
此外,考虑到作者于作品中,在人物身份设置环节的创作及表达方式,需要结合特定作品的情节安排来考察人物设置的具体表现。结合前述情节梳理内容,可得出的结论是,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维度上,无论单纯考虑人物设定及关系,或结合具体情节一并加以考察,均会得出实质性差异的辨别效果,并可以推导出两部作品的具体创作过程中属于相互独立完成的结论。
综上,基于著作权法对于“抄袭”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逻辑,本律师团队认为,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并不构成创作关联关系,其作品内容具有充分的独立创作特征,在著作权法维度上不构成对文字作品《桃花债》的“抄袭”情形。
[2] http://baike.baidu.com/item/%E5%93%AA%E5%90%92/35250
[3] 雾绮舞著:《瑶倾》,发布平台起点中文网,起点中文网显示2011年4月完结。
[4] 逍遥红尘著:《狼驭天下(上部)》,发布平台晋江文学城,晋江文学网显示2011年3月完结。
[5] 李寿民(笔名还珠楼主)著:《蜀山剑侠传》,1932年连载于天津《天风报》。
3、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之间是否存在情节维度的“抄袭”评价
首先,就两部作品故事情节而言,梳理、阅读上述主要故事情节,并不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两部作品在单一情节设定、关联情节排布、整体故事构成上,并未出现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交集。
其次,在故事情节维度上,就两部作品存在的主要交叉元素而言,经作品情节梳理可发现:第一、两部作品均有相关人物“历劫”的设计;第二:两部作品的相关人物均有仙人、凡人的多重身份经历;第三:两部作品均涉及“诛仙台”、“元神”等名称。对此类交叉元素进行法律评价如下: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作品的表达需要足够具体而脱离思想维度,且具备足够的作者独创性,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权利确认,需要排除可能阻碍文学创新的“垄断”,因此,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内容的部分,著作权法并不认可为仅一作者可垄断占有,换言之,不同作品在这些内容上的交叉并不构成在后作品作者对在先作品作者权利的侵犯。在此前提下:
第一、关于两部作品均有相关人物“历劫”的设计
首先,“历劫”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在同类作品中,“历劫”往往指仙人回到凡间或故土,经历特定磨难的过程,且往往有磨难之后对应某种结果的意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历劫”仅仅是一个概念性描述,并不指代任何特定的故事、情节、人物经历等具体设计。更具体的说,“历劫”这个概念,在被阅读时,并不能令受众感受到明确的内容指向——历的什么劫,历劫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谁历劫了,历劫后又如何了……这些内容均是不明确的。因此,仅仅“历劫”的设计,并不能体现作者在其作品中具体创作的表达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其次,“历劫”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历劫”的设计在其他作品中已有运用,其中比较有名的应当是“哪吒传奇”,明刻本《三教搜神大全》收有的“哪吒太子”一条:“哪吒本是玉皇大帝驾下大罗仙,身长六尺,首带金轮,三头九眼八臂……”,“因世间多魔鬼,玉帝命下凡,以故托胎于拖塔天王李靖”[2];在现阶段,也有大量相关类型作品含有“历劫”的设计,比如:《瑶倾》[3]、《狼驭天下》[4]。据此,“历劫”的概念由来已久,且应属于公有领域,如强行就此概念赋予某部现下特定作品“独占”、“专有”权利,既不符合以作者“独创”为著作权保护作品内容前提的基本法理诉求,也不符合避免“创作垄断”的著作权法根本法意。
再次,两部作品中,相关人物“历劫”的动因、具体情节、人物历劫经历在整体故事中的重要性,存在根本差异。
《桃花债》中,南明、天枢下凡历劫是因有死结仙契线,历劫是破除仙契线的尝试,宋珧在这段关系中下凡为南明、天枢设劫,但事实上,宋珧的下凡设劫,本身也是一次暗中策划的历劫经历。从《桃花债》整部作品的核心故事来看,基于这种劫与劫之间相互嵌套的故事逻辑,形成了整部作品的主要情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及的“历劫”主要发生于主人公白浅和夜华。白浅投胎凡人历劫,是飞升上神的必要经历;夜华投胎凡人历劫,是因犯下过错,有惩戒之意。夜华的历劫经历,在整部作品中只是极小部分,对故事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白浅恢复记忆的契机和推力;白浅的历劫,在故事体量上仅占整体作品情节的少量部分,历劫经历在整部作品情节上,主要作为白浅、夜华情之所起,并为后续故事进入高潮埋下一条伏笔。由此可见,两部作品作者对“历劫”这一环节的具体创作设计是有根本区别的,可以说是相互独立的创作过程。另结合上述情节梳理,先后两部作品在涉及具体人物历劫的情节、经历上来看,也具有充分独立性,并不相似,甚至是根本不同的。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交叉概念的情形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第二、关于两部作品相关人物均有仙人、凡人的多重身份经历的设计
首先,仙人、凡人多重身份经历的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同一人物在具体情节中,交替采用仙人、凡人的身份,这样的设计,类似于“历劫”,仅仅是一个概念性描述,并不指代任何特定的故事、情节、经历。比如:如何采用身份交替,是仙人附体于凡人,或仙人变化为凡人,或原本是凡人而修仙成功,或原本是仙人而被贬为凡人,这些设计显然是多样的;另外,身份交替的动因是什么,其间发生的具体故事是什么,人物经历如何,结果如何,这些内容仅仅靠仙人、凡人交替身份这样的设计是无法表达的。因此,仅仅这样的设计,并不能体现作者在其作品中具体创作的表达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其次,交替采用仙人、凡人身份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交替采用仙人、凡人身份的设计,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已被广泛运用,比如:广为流传的民间传说七仙女,就有仙女下凡与凡人相恋的设计;《西游记》中唐僧本为佛祖座下第二弟子金蝉子转世。因此,这种单纯的设计应属于公有领域,既不能对某一特定作品中的这种设计予以专有保护,也不能因先后作品在这个维度上的交叉认定为构成创作上的某种关联关系。
再次,两部作品中,相关人物在仙人、凡人间进行身份转换的动因、具体情节、人物历劫经历在整体故事中的重要性等,均存在根本差异。
《桃花债》涉及该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宋珧原本是凡人,却因误服太上老君仙丹而飞仙;宋珧、南明、天枢、衡文均为天人,却各自以投胎、附体、变化的不同方式来到凡间,下凡的动因以历劫、设劫、辅助设劫为核心,并就此发生重重故事;尾声部分,宋珧死后重新投胎成凡人,并再次升仙。《桃花债》的故事更多以诸位仙人以不同姿态于凡间为背景,仙、凡转换,串联至整部作品始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及该部分,主要是白浅、夜华、元贞、东华帝君、凤九分别以投胎、附体、变化的方式,以历劫、惩戒、援救、体验、报恩等不同动因来到凡间,所经历之事在整部作品中均为某段插曲或情节过桥等,并不构成作品的主要故事情节。另结合上述情节梳理,从先后两部作品涉及的具体人物仙、凡身份切换对应的经历上及具体故事内容创设、编排来看,均有充分独立性,并不相似,也是根本不同的。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仙人、凡人多重身份交替的设计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第三、关于两部作品均涉及“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
首先,单纯的“诛仙台”、“元神”等名称设计属于虚构的“物”,虽然对于首个在作品中使用此类名称的作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创设性”,但并不等同于该种名称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予以保护的独创内容。对这部分名称的设定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判断,更倾向于理解为一种概念性创设,而列入思想范畴。
前已述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意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需要是特定的,或唯一的。这种特定性、唯一性,来源于作者的独创行为——应独立来自于特定作者的智慧,且创作智慧因人而异,而导致创作行为本身具有私密性,不可复制,不可窃取。但,并非所有创设行为产生的成果都天然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意义,比如创意。创意本身,在形成足够具体的表达之前,将在著作权法维度上列于思想范畴。那么,什么是创意,打个比方:将自行车改装成可以变化为汽车、船、飞机、宇宙飞船而去往任何人类可想象的空间,这个想法属于创意,因为这些只是构想——评价构想不以能否实现为前提——而没有真的制造出这样一辆自行车,并没有让人看到这部自行车的外观、构造,简言之,并没有具体的外化出来。在文字作品创作维度,概念性的创设而没有具象化的外化出来,也就成了一种“创意”。因此,在一部作品中,类似于“诛仙台”、“元神”这样的虚构物,即便在某部作品中具有创设性,在没有通过具体的故事设定外化呈现的情况下,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表达。
其次,单纯的“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属于公有领域,不应专有、垄断使用。
“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早在文字作品《桃花债》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前的其他作品中已有运用,比如“诛仙”最早见于《封神演义》,为通天教主执掌的一个剑阵之名,诛仙与戮仙、绝仙、陷仙组合成诛仙剑阵,能够斩杀神仙。萧鼎的长篇奇幻系列小说专门以《诛仙》命名,在网络上流传很广,续写了很多部,影响很大。元神是道家修炼用语,含义类似于灵魂,可以出窍、附体、转世等,白蛇传中有很多白娘子元神出窍的情节;《蜀山剑侠传》[5]也有“元神”概念的使用。可见,这种单纯的设计应属于公有领域,既不能对某一特定作品中的这种设计予以专有保护,也不能因先后作品在这个维度上的交叉认定为构成创作上的某种关联关系。
再次,两部作品中,嵌套“诛仙台”、“元神”等虚构物的具体作品故事情节设定存在根本差异。
前已述及,虚构物独立存在,并不天然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表达效果,往往需要作品故事情节等内容的具体嵌套、塑造。《桃花债》中出现“诛仙台”这个虚构物,但并没有对其具体样态进行描述,主人公也没有真的跳下诛仙台,换言之,并没有围绕诛仙台这个虚构物真实发生故事情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对于诛仙台的样态也没有进行细致描述,但主人公及相关人物却围绕诛仙台发生了特定的故事。相对而言,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诛仙台”的设计更具有具象化效果,或者说更具有具体表达的成分,而这些具体表达来源于围绕诛仙台发生的重重故事,在这种具象化表达之下,“诛仙台”这个虚构物,就成了一个特定的“道具”或“场景”了。同理,“元神”等虚构物虽然在两部作品中会有交叉出现,但涉及的具体描述、情节设定、故事嵌套都不同,也就不会产生相似的表达效果了。该结论,结合上述情节梳理即可验证。
综上,在具体情节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关系的情况下,先后作品涉及交叉虚构物的情形并不构成在后作品对在先作品的抄袭。
4、《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之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比对演示
(1)《桃花债》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谱
文字作品《桃花债》的人物关系以单一核心人物多次凡间经历借用不同身份为背景,且有部分故事围绕该同一核心人物升仙前、后展开,因此,本律师团队在该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图谱展示上,采用“以核心人物借用不同凡人身份背景及该同一核心人物升仙前、后背景为基础做基本图,并就整部作品形成总体人物关系图”的方式绘制:

图一:宋珧第一次升仙为宋珧元君之后的经历所涉人物设置、人物关系

二:宋珧第一次升仙之前所涉经历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三:文字作品《桃花债》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总图
(2)《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谱
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人物关系,具有单一核心人物多重身份转化,并在不同身份之间与周围人物发生特定情节的特征,因此,本律师团队在该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图谱展示上,采用“以核心人物不同身份背景为基础做基本图,并就整部作品形成总体人物关系图”的方式绘制:

图一:核心人物在“司音”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二:核心人物在“白浅”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三:核心人物在“素素”身份背景下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图

图四: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总图
5、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之间是否存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维度的“抄袭”评价
从以上图谱显示的两部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上来看,在创作维度存在明显差异,该维度内的交叉部分主要体现为同一人物的多重身份设置,以及仙人的身份的设置。就同一人物的多重身份问题,前述意见分析已有论及,此处不做重复,仅就两部作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设定情况及仙人身份的设置一项做分析评价。
(1)关于两部作品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
《桃花债》的主要人物构成:宋珧(宋珧元君/李思明/广云子)、衡文清君(赵衡)、天枢星君(慕若言/杜宛铭)、南明帝君(单晟凌/姜宗铎)、宣离、命格星君、碧华灵君、玉皇大帝、东郡王、晴仙、晋宁、李思源等。
《桃花债》的人物身份关系相对清晰、简洁。主要人物之间的身份关系集中表现为:父子(如:东郡王与李思明)、叔侄(如:李思明与晋宁)、兄弟(如:李思明与李思源)等亲属关系;身份借用关系(如:李思明与宋珧元君);单一人物的异世关系(如:慕若言与杜宛铭);仙友关系(如:碧华灵君与宋珧元君);朋友关系(如:赵衡与广云子);恋人关系(如:慕若言与单晟凌)等。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主要人物构成:白浅(司音/素素)、夜华、素锦、阿离、墨渊、离镜、擎苍、白凤九、少辛、桑籍、元贞、折颜、白真、东华帝君、司命星君、令羽、缪清、迷谷、连宋、成玉等。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人物身份关系相对繁琐。主要人物之间的身份关系集中表现为:恋人关系(如:白浅与夜华);师徒关系(如:司音与墨渊);情敌关系(如:素锦与素素);仙友关系(如:成玉与夜华);主仆关系(如:少辛与白浅);单一人物的多重身份关系(如:白浅与司音);父子(如:离镜与擎苍)、兄弟(如:夜华与墨渊)、兄妹(如:白真与白浅)、母子(如:素素与阿离)、夫妻(如:桑籍与少辛)的亲属身份关系等。
父子、兄弟、恋人、朋友等,这些单纯的身份关系设定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赋予任何人在作品中专享使用这些概念设定的权利。身份关系的独创属性来源于:特定的人物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并发生了特定的故事,这些特定元素有机交错,形成交集,导致一部特定作品的人物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分辨效果,即,受众获知这些信息后,就可以将印象直接引向一部特定的作品,而非其他。在这样的效果之下,一部作品的人物设置才具有充分的“独创性”,这种独创性,表现为一种高度辨识度。如果一部在后作品,在人物关系层面上,与一部在先作品之间存在创作来源关系,那么,至少应当在特定人物的身份、特定人物与特定人物之间的关系、特定关系人物之间发生的故事维度上,具有直接对应的相似性。但从以上两部作品的人物关系图谱上来看,在《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两部作品中,这样的对应关系显然是不存在的。因此,在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层面,两部作品的创作具有充分独立性,并不构成创作上的关联。
(2)关于“仙人”的身份设置
《桃花债》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两部作品,在人物的身份设置上,均有“仙人”的身份设定,这是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方面的直观交叉,但两部作品在这一设定的具体创作和表达上,却是根本不同的。
《桃花债》里的天庭,是我们熟知的代表儒家礼教的各界统治核心,熟悉的天庭人员包括王母、玉帝、太上老君等等。《桃花债》里面的仙,就是这个天庭的仙——宋珧元君、衡文清君、南明帝君、天枢星君,这些天庭中的仙,有的来自凡人,有的生来是仙。《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并没有天庭,而是援用“四海”、“八荒”、“青丘”、“九重天”等传说或史料概念,加之作者想象组建了一个新的仙界,这个仙界里有不同的“族”,形成各族的领地和小世界,并以此共同组成一个大的仙界,就更类似于一个新的世界;这里的仙,似乎没有“人”的背景,而是来自于龙族、青丘等不同的族、界,需要经过历劫飞升上神,相当于修仙的过程。因此,《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仙”与《桃花债》中的“仙”在身份、背景上是显著不同的。
此外,考虑到作者于作品中,在人物身份设置环节的创作及表达方式,需要结合特定作品的情节安排来考察人物设置的具体表现。结合前述情节梳理内容,可得出的结论是,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维度上,无论单纯考虑人物设定及关系,或结合具体情节一并加以考察,均会得出实质性差异的辨别效果,并可以推导出两部作品的具体创作过程中属于相互独立完成的结论。
综上,基于著作权法对于“抄袭”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逻辑,本律师团队认为,文字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桃花债》并不构成创作关联关系,其作品内容具有充分的独立创作特征,在著作权法维度上不构成对文字作品《桃花债》的“抄袭”情形。
[2] http://baike.baidu.com/item/%E5%93%AA%E5%90%92/35250
[3] 雾绮舞著:《瑶倾》,发布平台起点中文网,起点中文网显示2011年4月完结。
[4] 逍遥红尘著:《狼驭天下(上部)》,发布平台晋江文学城,晋江文学网显示2011年3月完结。
[5] 李寿民(笔名还珠楼主)著:《蜀山剑侠传》,1932年连载于天津《天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