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买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历的事情,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今天要讲的是关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履行相关附随义务的案例。

买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历的事情,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今天要讲的是关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履行相关附随义务的案例。通过案例,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判断开发商是否违约,学会合理地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5日,申女士与金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申女士购买金城公司开发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房屋,总价款1021098元。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政府原因,无法办理产权,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殊原因可延期办理”。申女士按期向金城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金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申女士无奈之下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并协助申女士办理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争议焦点
1.金城公司是否应当为申女士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手续、协助申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金城公司预期未协助申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一、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金城公司给付申女士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44417.76元;
二、金城公司于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协助申女士履行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义务。
专家意见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金城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金城公司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申女士关于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的仲裁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损失数额,故按照申女士已付房款总额1021098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4.35%计算违约金,即44417.76元。
申女士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产权证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因金城公司开发销售的建设项目手续尚未正式办理完毕,致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能履行正常登记程序,该项目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故待该项目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由金城公司履行协助申女士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市民,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只能请求待该房产具备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条件时,由开发商履行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