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4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同时判决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简称“MONSTER ENERGY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本案简称“撤三案件”)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定,第3051352号“
”商标(“诉争商标”)注册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曼斯特”)提供的关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并未显示诉争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显示上海曼斯特实际使用的是 “
”商标,这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因此不能将带有闪电标志的“
”商标的使用视为对“
”诉争商标的使用。这一认定引发广泛关注,目前上海曼斯特已经提出上诉。
“怪兽”商标撤三案件之所以受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撤三案件提起一方MONSTER ENERGY公司背后的饮料行业大鳄可口可乐公司的知名度和“
”及“
”品牌在北美饮料市场的受欢迎程度。对于多数中国消费者而言,在看到“monster”这一英文时,比较熟悉的中文意思可能是“怪物”、“怪兽”、“妖怪”、“恶魔”等。这样看来,“怪兽”是否会因为是“MONSTER”的对应中文之一但又被上海曼斯特在先注册而导致“Monster Energy”品牌饮料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或者被迫改名?也许两家公司之间又要爆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国外品牌和中国自主品牌的商标大战?笔者经过收集公开渠道的信息发现,两家公司之间关于商标的纠纷不只撤三案件,上海曼斯特在商标纠纷中并不占优势,Monster Energy公司已经做好应对。本文试图借助撤三案件这“冰山一角”挖掘两家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分析两家公司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会如何使用争议中的各商标,并预测两家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可能的发展方向和结果。
一
关于两家公司和他们的商标
关于MONSTER ENERGY公司
据介绍,Monster Energy品牌最初由汉森天然饮料公司(Hansen Natural Corp.)于2002年推出,随后与红牛分庭抗礼。2015 年 6 月,可口可乐公司以 21.5 亿美元收购了 Monster 16.7% 的股份,同时,Monster Energy品牌的非功能饮料归入了可口可乐公司旗下,而可口可乐公司的功能饮料则归属到Monster品牌下。MONSTER ENERGY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直至此时才发现上海曼斯特公司已经在第32类商品上对“怪兽”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那么MONSTER ENERGY公司还有可能获得“怪兽”商标的注册吗?他还需要获得“怪兽”商标作为其中文品牌名称吗? 笔者认为获得“怪兽”商标注册有难度,但是未必一定要用“怪兽”做为中文名称。
MONSTER ENERGY公司的"MONSTER"等商标
首先,笔者通过查询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
”、“
”和“
”这三件商标首次投入饮料产品的商业使用时间为2002年4月18日,由此可以推断会有很多中国消费者早在该品牌饮料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已经知道这一品牌。
其次,MONSTER ENERGY公司早在2005年10月27日已经在中国在第32类申请第4966436号“
”商标;此后,该公司又申请注册第16832286号“
”商标;两商标均已获得注册。2017年6月13日,该公司再次申请第24711136号“
”商标和第24711140号“
”商标。MONSTER ENERGY公司后又申请注册四件“MONSTER ENERGY”商标、第20716924号 “
”罐装图形商标、第15461195号“
”商标和第21110793号“
”商标,上述商标都已获准注册。
此外,“
”图形商标也在第32类获得多项注册,包括红、绿、黄、兰等各颜色以及图形的变形商标。“
”商标是与“MONSTER”商标同样重要的标识。“
”既可以做为“MONSTER”首字母来直接指代“MONSTER”,也可以和“MONSTER”商标一分为二,被看作是“魔爪图形”商标。做为单独的“魔爪图形”商标的好处之一是图形商标往往有设计和创意,出现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机率会降低;对于近似商标主张其模仿也相对容易;好处二是可以单独对“M”图形进行呼叫。MONSTER ENERGY公司自2016年8月起,集中申请注册“魔爪”中文商标;在该公司的中文官方网站和在中国大陆的宣传活动中使用的中文品牌名称均为“魔爪”。笔者认为,“魔爪”很适合做为“Monster Energy”品牌的中文名称。“魔爪”形象不仅生动地描述了“M图形”,而且“魔爪”的拼音首字母也为“M”。可以预见,经过宣传和使用,中国消费者很容易将“魔爪”与“M图形”相关联。
关于“怪兽”商标,MONSTERENERGY公司曾经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第18600976号“怪兽”商标,目前的状态是驳回复审。该公司后来又陆续申请了“怪物”和“怪物能量”商标,但都未被核准注册。
笔者大概统计了一下,MONSTER ENERGY公司在第32类申请注册的、与“MONSTER”商标相关但不构成与“怪兽”近似的商标,包括“MONSTER”、“MONSTER ENERGY”、“
” 和 “魔爪”商标等有40多件。
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怪兽”商标
上海曼斯特成立于2014年02月24日,本文开始提到的撤三案件的“怪兽”争议商标并非由上海曼斯特申请,而是由一家南京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申请,后经两次转让于2015年5月13日转让给上海曼斯特。
除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外,上海曼斯特还申请了第15201961号“
”商标,即本文开始法院判决提及的另外一件带闪电的商标,该商标尚未获得注册。除上述两件“怪兽”商标,上海曼斯特先后受让和申请了“MONSTER”、“MONSTROSITY”商标;2015年和2016年该公司又先后申请第18044471号“怪兽MONSTROSITY”商标和第18862529号“怪兽ENERGY”。这四件商标经过驳回和/或异议程序后都没有被核准注册。上海曼斯特还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怪兽魔爪”商标,目前在驳回复审中。除中文文字商标外,上海曼斯特还在第32类申请“
”和“
” 商标。
上海曼斯特受让“怪兽”和“MONSTER”商标是纯属与MONSTER ENERGY公司的商标巧合,还是另有安排?本文开始的撤三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提到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上海曼斯特的法定代表人李嘉维在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任职的相关报道。如果属实,上海曼斯特法定代表人应该十分了解红牛的竞争对手及功能饮料市场的品牌及品牌动态。如果说“怪兽”和“MONSTER”商标的受让和申请纯属巧合,那么上海曼斯特陆续申请“怪兽魔爪”、“MONSTROSITY”、“怪兽MONSTROSITY”商标、“怪兽ENERGY”、“
”等商标的行为显示上海曼斯特很可能是围绕MONSTER ENERGY公司的系列商标进行模仿注册。
二
对两家公司之间商标纠纷的一些预测
除了本案的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三案件,MONSTER ENERGY公司和上海曼斯特均申请了“MONSTER”和“怪兽”近似的商标,并相互阻挡注册。此外,两家公司之间的战火也已经蔓延至民事诉讼。据悉,MONSTER ENERGY公司已经对上海曼斯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起民事诉讼,目前两案均在审理过程中。
这场商标大战未来走向如何?笔者分析结论:
第一,“MONSTER”和“MONSTER ENERGY”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成功率较低,MONSTER ENERGY公司使用该商标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很低;
第二,MONSTER ENERGY公司可以使用“魔爪”和“魔爪能量”,降低因使用“怪兽”中文被认定侵权的风险;
第三,MONSTER ENERGY公司主张上海曼斯特商标侵权存在难度;
第四,两家公司之间的争议纠纷还将继续,相比之外,“怪兽”商标对于上海曼斯特更重要。
对于这场商标大战未来走向,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两公司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分析
MONSTER ENERGY公司的商标
MONSTER ENERGY公司的“MONSTER”、“MONSTER ENEGY”、“魔爪”和“
”等均已经在第32类的相关商品上核准注册。虽然上海曼斯特公司很有可能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怪兽”商标对上述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宣告无效,但是笔者认为最后成功的可能性仍旧不大。虽然商标审查实践中,中文在先商标覆盖的范围通常大于英文在先商标覆盖的范围,但具体到本案中,外文商标早已经在美国本土注册和商业使用,并有很高知名度。依据《商标法》上海曼斯特需要证明MONSTER ENERGY公司申请商标的恶意、“怪兽”商标的知名度、“怪兽”和“MONSTER”相互间是唯一对应的翻译、“怪兽”和“MONSTER”是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对“MONSTER ENERGY”和“怪兽”两标识的混淆可能性等,上海曼斯特难以完成证明义务。
上海曼斯特的商标
上海曼斯特目前最重要的商标是“怪兽”中文,如果继续申请带有“MONSTER”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并不大。那么“怪兽”商标呢?如果法院最终要求商评委对“怪兽”商标撤三案件重新作出裁定,上海曼斯特公司的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凶多吉少。
上海曼斯特在本文开始的撤三案件中提交的实际证据均指向其申请注册的另外一件“
”商标,但该商标还未被核准注册。 此外,笔者发现MONSTER ENERGY公司的“怪物”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 “
” 商标的申请日期,“怪兽”如被认为与“怪物”近似,“怪物“商标有可能阻止“
”商标获得授权。
上海曼斯特还申请了“
”商标和“
”商标,已被申请宣告无效,笔者认为,MONSTERENERGY公司是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可能性很大。
(二)关于两公司在实践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侵权风险的评估
MONSTER ENERGY公司商标使用和风险评估
在MONSTER ENERGY公司对“MONSTER”、 “M图形”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下,MONSTERENERGY公司延续使用上述商标和包装装潢被法院认定侵权的风险性不大。第一,上述商标已经是核准注册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一件注册商标主张另外一件注册商标侵权,胜诉难度很大。第二,MONSTER ENERGY公司在中国继续沿用该商标并没有恶意。
关于“MONSTER ENERGY”品牌和产品的中文名称,笔者建议避免在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包装上突出使用中文;如果需要使用,可以使用“魔爪”或“魔爪能量”。这样,即使有公众或第三方媒体将“MONSTER”称为“怪兽”,怪物能量公司也可以避免因自己使用“怪兽”被认定侵权的风险。
上海曼斯特公司商标使用和风险评估
公开信息显示,上海曼斯特产品的包装如图:
笔者推测MONSTER ENERGY公司在上海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主张侵权的包装可能就是上面的包装装潢。与笔者在对MONSTER ENERGY公司的侵权风险分析一致,如果上述上海曼斯特“M”图形的注册商标暂时未能被无效,法院支持商标侵权主张的难度也不小。笔者认为,MONSTER ENERGY公司产品包装罐上的绿色“M”图形和文字及黑色背景的设计具有很强显著性,法院可能在不正当竞争诉由案件中从上海曼斯特使用上述外包装的主观意图等角度有所突破认定侵权。
从目前对MONSTER ENERGY 公司在第32类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看,这家公司对品牌的商标保护比较全面,对商标的注册也非常积极。笔者认为这家公司可以继续沿用外文商标和在美国的产品包装装潢而侵权风险较低。由于上海曼斯特先申请注册“怪兽”中文, MONSTERENERGY公司使用“怪兽”存在风险。此外,如果“怪兽”中文归于上海曼斯特或者无法归于MONSTERENERGY公司,上海曼斯特目前使用“怪兽”和绿色文字加黑色背景“M”图形包装是否会让广大消费者产生与“MONSTER ENERGY”品牌产品的混淆?MONSTER ENERGY公司是否会容忍上海曼斯特如此使用包装装潢,他们会如何避免广大公众将上海曼斯特的“怪兽”饮料与“MONSTER ENERGY”饮料联系起来,如何防止被“搭便车”? 上海曼斯特是否会不断“改造”“怪兽”包装装潢?两家公司的竞争是否会和两家凉茶饮料品牌的诉讼纠纷一样,排除了其它功能性饮料进入市场?两家公司是否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突然和解?市场竞争瞬息多变,从两家公司对商标的布局和目前的实际纠纷看,两家公司可能都不会轻言放弃。笔者作为旁观者会继续跟踪两家公司的品牌争夺战。
“怪兽”商标撤销案件背后的品牌争夺战
作者:张颖来源:金诚同达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4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