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起案件(以下简称“华为诉网件”案)过程中,支持了上诉人方的行为保全申请,颁发了中国法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领域的首例反禁诉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本文将对该例反禁诉令进行简要地介绍和评析。
01、“华为诉网件”案反禁诉令的要点概述
反禁诉令的裁定要点
第一,网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案审理及裁判后,不得向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海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本案专利在中国继续或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第二,禁止网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上述机构申请禁止华为公司执行中国法院本案判决。
第三,若已提出相关申请,需在收到裁定24小时内撤回或中止。
第四,不得针对本裁定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再提对抗性申请。
第五,违反裁定者,自违反日起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发布反禁诉令的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中目前对于禁诉令制度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提出的反禁诉令属于中国法下的行为保全申请,现有的能为适用禁诉令提供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本案中法院对于适用反禁诉令的考量因素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是审查申请人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包括知识产权效力稳定性,在此案中,法院审查了中国对主诉讼的管辖权及被申请人在许可谈判中的过错,以判断其在美国申请禁诉令的正当性;二是评估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及判决执行影响;三是权衡双方损害大小;四是考量社会公共利益;五是兼顾其他因素。经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判断,法院支持了华为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02、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跨国纠纷中的“禁诉令竞赛”现状
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s,ASI)是指一国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判前,根据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案件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禁止该当事人在他国法院就相同或者类似纠纷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禁诉令起源于英国,诞生之初是为解决国内平行诉讼引起的冲突,由于英国的王室法院与教会法院两者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着冲突,王室法院为了获取管辖权,就采用颁发禁诉令的方式来制止当事人向教会法院提起诉讼。广义禁诉令通常包括禁诉令、禁执令和反禁诉令。反禁诉令(Anti-Anti-Suit-Injunctions,AASI)指命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体现出对禁诉令申请的防御性。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简称SEP)通常以同族专利组形式存在,其专利授权来自不同国家,效力并非仅由一国法律决定。同时,SEP依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向全球潜在实施者开放,这使其统一性和国际性突出,传统地域性特征弱化。因此,SEP纠纷的双方向法院申请禁诉令,制止对方提起的平行诉讼或是主动争取司法管辖权以获得更有利于己方的诉讼条件;此外,SEP多涉及国家关键产业,关乎国家利益,这也促使各国法院为争夺管辖权而积极颁发禁诉令。
03、“华为诉网件”案反禁诉令颁发的三重意义
是我国禁诉令制度适用的一次重大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要在平行诉讼高发的SEP纠纷领域,将探索完善禁诉令适用作为工作重点。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禁诉令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2020年“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兴诉康文森”案、“小米诉交互数字”案、“三星诉爱立信”案、“OPPO诉夏普”案等5起案件中对于禁诉令制度的适用处于移植和摸索阶段,本案属于反禁诉令的首例,其在实践层面的指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行为定性和法律依据上与之前保持一致。从“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对禁执令定性为行为保全,以原《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以及《行为保全规定》第7条为依据,随后这一定性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禁诉令适用过程中得以确定。本次反禁诉令的审查与颁发,最高人民法院仍是延续这一立场,将为我国之后反禁诉令的适用提供路径。
第二,就适用的考量因素而言,提供了新的参考。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反禁诉令的考量因素是基于《行为保全规定》第7条的整体框架,而在框架内的具体要素归入上提出了新的理据。如在框架中第一点要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断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中国对本案主诉讼的管辖权,这一做法值得肯定。标准比要专利纠纷中狭义禁诉令的适用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突破,而反禁诉令既符合知识产权地域性,也满足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同时也是对国际礼让原则的遵守。此外,同样在第一点要素的判断中,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在FRAND谈判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过错情况,作为其在美国法院申请狭义禁诉令和禁执令是否具备正当性的衡量标准,进而决定是否颁发反禁诉令。以上两点考量因素为之后各类禁诉令的审查、颁发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第三,就禁止的范围而言,对象扩展到行政执法机关,而时间上延伸到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反反禁诉令,并对此提前加以禁止。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禁止范围的扩大,对于在中国提起反禁诉令申请的申请人而言无疑是利好的,这一禁止范围对于之后禁诉令的范围确定具有指导作用。
是我国打造“诉讼优选地”的有益尝试
中国法院对华为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享有地域管辖权,而网件公司已在美国法院提起狭义禁诉令与禁执令申请实际上对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行使诉权与专利权产生了妨碍,对中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颁发反禁诉令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确保当事人程序上行使诉权和实体上行使专利权和确保中国法院正常行使司法管辖权。
此外,以此为先河,中国法院对颁发反禁诉令所持开放态度,将会给标准比要专利权利人传达出有利于权益保护的积极信号,使我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为企业应对SEP跨国纠纷提供了策略指引
于企业层面而言,在SEP纠纷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应对平行诉讼中频发的禁诉令竞赛,保护自身的诉讼权益,这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急切问题。本案是中国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申请并成功颁发的首例反禁诉令,给中国企业提供了宝贵启示:
首先,在中国法院提起的SEP纠纷中,若企业遭遇对方在他国法院申请的禁诉令时,可以及时地向中国法院申请反禁诉令进行反制;其次,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反禁诉令的考量要素时,考虑了中国法院对主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故企业在发起诉讼时应积极选择拥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降低禁诉令于己不利的风险;最后,本案的反禁诉令中考察了被申请人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过错,因此影响了颁发反禁诉令要素的认定,所以企业在许可谈判过程中都应该尽可能避免出现过错。
结语
总之,“华为诉网件”案中反禁诉令的颁发在SEP领域意义深远。不仅为我国禁诉令制度适用进一步积累经验,可能对未来我国禁诉令制度的制定提供实践指引,还助力我国塑造“诉讼优选地”形象,增强司法吸引力,更为企业应对跨国SEP纠纷提供策略指引,促使企业重视管辖权选择与许可谈判行为规范。未来,此案例有望成为行业重要参考,引导各方在跨国SEP争端中更合理维护权益,推动中国法院进一步在参与SEP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智慧。
中国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首例反禁诉令简评
作者:李书杰 陈保良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起案件(以下简称“华为诉网件”案)过程中,支持了上诉人方的行为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