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被打所引发的思考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女律师崔慧称自己4月2日在通州法院办案时先后两次被法官和法警殴打,导致眼部和周身多处挫伤,其求援书在网络流传后引发关注。通州法院13日对此发表声明称已展开调查,如查证属实,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近日,女律师崔慧称自己4月2日在通州法院办案时先后两次被法官和法警殴打,导致眼部和周身多处挫伤,其求援书在网络流传后引发关注。通州法院13日对此发表声明称已展开调查,如查证属实,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而后又有消息指出,此事内情为崔慧欲通过法院立案逃避此前经商欠下的债务。目前这一说法暂时未经证实,通州法院和通州警方已展开调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4月2号,她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办案时,遭遇执行局法官和法警分别两次殴打,致使其双眼挫伤、面部紫青,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问及被打原因,崔慧给的解释是,通州法院相关法官故意刁难,事件源于已超期限两年半仍然不执行的一起案件,她曾多次联系通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均未得到回复。后来其就向通州检察院去控告他们,可能(对法官)有一个处罚吧,他们就怀恨在心了。在其办另一个案子中,他们既不下裁定,又不下终止裁定,对我大打出手。
据崔慧描述,4月2日事发后,她一边向通州区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情况,一边多次向通州法院纪检部门、通州检察院和梨园派出所询问进展,但直到12日,她连法医鉴定伤情都未被安排,多方给予的答复仍是需要等待。
此事件很快扩散并引起广泛关注,尤其得到一些律师声援。有人表示“震怒”,有人质问,如果律师有问题,轻有律协处分,重有公安查处,法院执行庭有何权力打人?
法律的程序是公正,但也繁琐的;而可能就是因为这繁琐的程序,酿出如今北京女律师遭法官殴打的尴尬。然而,既然公正,那么法官必然也将为其“殴打”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事实真如被殴打的女律师所述,那么涉案法官可能会因此承担什么样后果呢?
法官的不作为行为涉及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产生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也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殴打致伤,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当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对他人人身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许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损害程度还有待确认,但是身为执法人员却明知故犯,可见其在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上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更何况,身为法官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对律师殴打致伤的的损害,到底谁才应该给予赔偿呢?
然而,一波三折的是当通州法院发表内容为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项调查组对崔慧律师投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声明的第二天。 实名认证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法官”的新浪微博用户“法官卢涛”发表文章,题为“崔慧律师所称执行案件真相”。文中称崔慧在哈尔滨有家康赛尔公司,其占70%股份,其夫占30%股份,欠债无数,崔慧为逃避债务在通州法院立案,诉康赛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卢涛”指出,“法官为什么不出执行裁定,原来她是原告,是律所主任;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代理人是其律所律师。”但这条微博,连同13日晚发布的另一条微博“对网传通州法院法官殴打律师的两个问题”,在当天下午不见踪影。一名知情人向北京晨报记者透露,“法官卢涛”是通过相关渠道从通州法院获悉内幕,不过该知情人未对其内容真实性置评。而在另一些评论中,有网友和律师均表示在事实真相大白之前,下结论为时尚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6日通报称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律师解读
律师和法官都不应过激
目前事件尚不明朗,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官打伤律师”和“律师诬告法官”两种结果,本来两个走在维护法制最前沿的代表人物——律师和法官,应该以身作则,帮人们懂法用法。可如今却以身试法,无论律师还是法官,都应具有理性解决问题的基本素质,而不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的方法解决冲突,而且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容易影响公众对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负面评价,这对于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也顺应不了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趋势。
公众应当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
公众的一大特点就是极易受到周边环境、周围人们评论的影响,普通大众一般没有对事情理性的认知,往往是在自己并不清楚事件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妄下定论,在不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事先给行为定性,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表现,所谓人言可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要改变公众的心理、行为特点不是件容易的事,甚至可以上升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公民素质的整理提升,这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对此事件的反思
一听到律师被打,尤其是女律师被打,在中国目前整体的大法治环境下,人们通常的第一反应多半是错在法官,法官又在利用司法公权力对平民百姓进行施压,站在百姓的立场上,一定对法官感到特别气愤,因为在中国,公权力机关以往的很多做法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太差了,城管打死瓜农、违法扩建、违法拆迁致人死亡等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看法要在短时间内转变是很困难的,只要是涉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公众的本能反应是同情私权利所代表的普通民众。看来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要做好自身的形象维护工作,真正做到在日常工作中便民、利民,逐渐扭转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位置,以便于推动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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