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房产收归国有,原来是因为这个?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天失独老人、孤寡老人为数不少,他们死亡后可能没有法定继承人。 这些财产该由他们的亲戚朋友享有,还是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今天失独老人、孤寡老人为数不少,他们死亡后可能没有法定继承人。
这些财产该由他们的亲戚朋友享有,还是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今天被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收归国有的新闻刷屏了,很多人无法理解,凭什么个人财产要收归国有呢?
1.案件经过
本案已经很多媒体报道,引用公开资料如下:
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蔡某某生前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在去世后得到一套回迁房。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办理丧葬事宜,法院判决侄女获得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
对这个无主物该怎么处理呢?
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认为应该收归国有,因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法院受理后登报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
法院随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案情不复杂,最终政府申请确认无主财产后房产70%份额收归国有了。其实,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孤寡老人身后继承的难题。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整理了经典案例。
2.经典案例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份额
(2016)粤0606民初21376号案与此类似,但是法院判决全部财产由侄子继承。
被继承人陈引没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何某1提供手上持有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骨灰存放证原件,还有街坊和小布村委会证明等,能证实何某1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人。考虑陈引所在的小布村委会已出具声明表示不对上述房屋主张权利,还有何某1其他兄弟姐妹也声明不对此主张权利,因此,陈引上述房屋遗产本院确定由何某1分得。
为了社会效果,法院也是鼓励无继承关系的人对他人的帮扶照顾。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过[1992]民他字第25号复函,“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
2.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是严格的条件认定的
(2015)西民初字第10651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尽了一定义务”有一定的标准,原告应被继承人的要求,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在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及其家人的日常经济支出均由被继承人支付,且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故尚不构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之法定情形。
3、如果生前没有对其抚养照顾的人,那么财产就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1992)杨法民字第1409号案中就是如此判决。法院经审查核实并多方查寻,未发现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后又依法刊登了寻找江恒元遗产合法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一年届满,仍未有江恒元的合法继承人向法院主张继承。因此判决江恒元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
3.裁判观点
结合以上裁判案例,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作如下总结:
1.孤寡老人过世后,财产有两种处理结果:若生前有对死者扶养照顾较多的人,则可适当分得财产。若无,则收归国有。当然,主张对死者扶养照顾的人应提供证据。
2.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死者生前的丧葬费用并缴纳税款,清偿债务。
3.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应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4.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进行。1.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3.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
如果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为了避免遗产继承困境,建议孤寡老人早立遗嘱,生前照顾较多的人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遗产,既免去证明之苦又无诉讼风险。另外,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为很多人尤其是孤寡老人送上一个得力工具,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无论肉身还是财产,都所托有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