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为张某的31岁打工者,某晚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出租房内玩微信,用“本拉登”头像在其微信群聊天时,一名网友说:“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顺应此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此后大家并无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但令张某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对张某进行了依法传唤,以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抓获归案,警方回查张某手机及电脑未发现其他关于恐怖主义言论。
张某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经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张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属于法定的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仅凭张某在微信上说的几个字,就引来一场牢狱之灾。俗语讲: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或许张某从未听说过这个罪名,更没有想到自己会因这样的罪名陷入囹圄。在这个网络大时代,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但如此,还要对言行谨小慎微。一句玩笑话,变成真“笑话”,法律意识的淡薄,无法预料的结果,将沦为生命无法承受之重。
希望各位引以为戒!时刻谨记,言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的畅所欲言,而不是无底线的肆意妄为。
法律知识点
什么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是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具体表现: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组群、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他人发布的;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到哪些处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常后悔!微信一句玩笑话,竟获刑9个月
作者:李东瑾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一位名为张某的31岁打工者,某晚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出租房内玩微信,用“本拉登”头像在其微信群聊天时,一名网友说:“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顺应此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