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6年11月11日,一段长约1分39秒的视频开始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两名南阳交警因为一名过往司机的处罚权相争不下。细心的网友发现,两名交警街头“互掐”原因竟是为了完成罚款任务。
视频中,随着争执的进一步升级,年轻交警对车内年长交警称,“要不咱们都去桥头,不打不相识,你开你的,我开我的(罚单),谁拦着车是谁的本事,我们都能把任务完成了,都把活干了。”
这位年轻交警口中所谓的“任务”随即被社会各界认为,南阳交警部门存在给一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嫌疑。
11月12日,鉴于社会影响恶劣,南阳市交警支队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两名警员闫某、王某因行为失当,言语粗俗,表述有误,引起群众误解已被停止执行职务,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但质疑声并未就此消退。11月14日,南阳交管支队朱姓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解释称,交警部门从未向执法人员摊派过罚款任务。“我们这是一种绩效考评,竞赛式的,以分值计算。比如处罚一个酒驾个人记多少分、中队记多少分等。”
针对这两天持续发酵的“南阳市交警抢开罚单”一事,记者就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刘兆庆律师认为:
首先,交警部门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依据该法第21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交警部门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但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来说,无论哪个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罚款,依据该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交警部门也只能对其进行一次罚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8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罚款也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截至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公布机动车违章所产生的罚款总额,但从机动车保有量可以推断出,罚款总额必定是一个天文数字。而这部分款项去向?用途?却无从查知。建设服务型政府,应当从政府财政公开开始。交通罚款的收入及详细用途、开支,也应当及时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打消民众的疑虑,让交警争开罚单事件不再成为新闻。
交警开罚单,相争何太急?
作者:京师豫见来源:京师豫见

事件回顾 2016年11月11日,一段长约1分39秒的视频开始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两名南阳交警因为一名过往司机的处罚权相争不下。细心的网友发现,两名交警街头“互掐”原因竟是为了完成罚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