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结合起草说明和《办法》依据的《民法典》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提出几点思考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第1条请列明《民法典》中作为《办法》规定应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立法依据条款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和第768条的规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是公示担保物权、确认优先受尝顺序、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属于《立法法》第8条第(九)项中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办法》第6条和第23条规定存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需求和查询需求的当事人应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减损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市场服务的权利,也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缺乏基本民事法律条款作为立法依据。
二、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办法》所指的登记是行政登记还是民事登记?
理由:登记行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主张登记机构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与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只有明确登记是行政登记还是民事登记,才能切实保障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有效地优化营商环境。
三、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否为担保物权的确权效力,若是,则请在第24条中列明发生虚假登记或登记内容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时,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登记机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办法》规定登记内容的实质审查由登记当事人负责,发生当事人登记虚假信息或侮辱诽谤文字等违法情形时,如何避免此类查询结果导致担保物权受侵害或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益,是本办法需明确规范的。
四、将第4条归入第3章征信中心的职责部分,并增加款项明确“服务性登记”的法律定义以及是否属于市场服务,同时明确在“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列明登记机构负有其他哪些审查义务?若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请列明审查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理由:1.第4条的内容涉及征信中心的服务职能,应归入第3章征信中心的职责部分,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2.既然《办法》规范的是服务性登记,请明确该登记服务是否属于市场服务,若为市场服务,是否需要充分的市场竞争;3.若统一登记服务为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服务或公共服务的职能,请列明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法,例如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的委托,均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才能将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行使;4.本办法第32条明确登记机构收取登记服务费用,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或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登记机构承担的非实质审查义务应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与收费权利相匹配。
五、请说明第13条第2款的“增加新的担保财产”是否属于第13条第1款的“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若属于,增加新的担保财产到底是变更登记还是新的一笔登记
理由:增加新的担保财产是担保交易的常见形态,若登记当事人双方对此属于变更登记还是新的登记存在争议,将会影响登记期限、优选受尝顺序,无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六、第7条和第15条要求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在办理登记前应达成一致的规定,请明确若存在未达成一致即办理登记,并且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如何依据《办法》确定担保权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及责任份额
理由:第7条和第15条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义务条款,依据立法要求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明确第9条“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标准
理由:发生担保纠纷时,担保财产的确定、识别是登记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争议焦点,若无明确标准,登记效力范围无法认定,从而难以实现《办法》的立法目的。
八、请第13条明确因“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分担的标准
理由:遗漏、错误常常是导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在侵害未发生前可通过变更登记予以排除侵害,在侵害发生后如何救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明确规范。
九、请明确第21条中发生法院裁判与仲裁机构相冲突的情形时,如何判定撤销登记的有效依据
理由:实践中常常存在利害关系人与登记一方当事人串通取得生效的仲裁裁决并执行,侵害登记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于仲裁程序排除案外人对实体裁决的异议,登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明确冲突存在时的撤销依据。
十、请明确第27条查询证明的法律效力
理由: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查询、公示担保物权和确定优先受尝顺序,若查询证明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则不能实现《办法》的立法目的。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草案十条修改建议
作者:白岁山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2021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