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罚相关问题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诉讼案件大数据 (一)整体情况 经笔者检索,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共计1709件。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诉讼案件大数据
(一)整体情况
经笔者检索,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共计1709件。具体如图所示:

从上图可知,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地域分布
2016至2018年非法占用林地行政诉讼案件地域分布前十的省份如下:

(三)被诉行政机关类型分布
通过分析被诉行政机关,发现主要涉及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及政府部门,具体分布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被诉行政机关中县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被诉频率最高。
(四)裁判结果
在1709件非法占用林地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实质性判决结果的案件共计249件,作出裁定的案件共计221件,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共计1239件。具体占比如下:

笔者进一步对作出实质性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林业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了分析,经分析发现:
1.在法院作出实质性判决的249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187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7.92%。由此,可以看出,非法占用林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比例还是非常高的。而且,笔者注意到,在249件作出实质性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共计146件,占作出实质性判决的案件总数的58.63%。
2.林业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239件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共计160件,占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总数的12.91%。
非法占用林地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原因
基于行政机关的败诉比例较高,笔者对败诉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发现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林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如违法行为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挖砂石料、修建临时通行便道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地表植被及防护林地被破坏,之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虽责令违法者恢复原状,但未尽到督促整改、恢复原状的职责,致使被法院确认违法。
2.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如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证据材料等;
3.主体认定错误,如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投资人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4.事实不清,认定行政相对人非法占用林地的土地类型、土地面积错误;
5.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6.行政相对人受到刑事制裁后,林业主管部门又作出行政处罚。
另外,笔者还分析了林业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败诉的案件,败诉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林业主管部门就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将拆除地上附着物及缴纳罚款等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即拆除地上附着物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其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未予准许;
2.行政机关在未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决定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加处罚款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如送达程序违法、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
4.行政机关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应履行的职责
基于前述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的分析,笔者发现行政机关败诉的最主要的原因即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有监督、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为此,笔者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有关林业部门对用地单位占用林地应履行的管理职责的规定。具体如下:
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3.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
综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应当主动履行监督、管理、处罚的职责,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在行政处罚期限内及时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已造成林地被毁坏的严重后果,应当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后,积极督促违法行为人按期整改、及时恢复被毁坏的林地。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先代为补种树木,以保护森林资源。
同时,对于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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