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袁立事件看综艺节目的“规则”与“潜规则”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 两大焦点法律问题 一、电视台是否构成违约? 二、电视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综艺节目四大“规则”与“潜规则” 规则1:赛制 潜规则1:内定比赛结果? 规则2:节目模式 潜规则2:剧本+表演?
文章摘要
两大焦点法律问题
一、电视台是否构成违约?
二、电视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综艺节目四大“规则”与“潜规则”
规则1:赛制
潜规则1:内定比赛结果?
规则2:节目模式
潜规则2:剧本+表演?
规则3:节目宣传
潜规则3:话题或误导性宣传?
规则4:剪辑
潜规则4:娱乐化甚至是违背事实的剪辑?
综艺节目制作方四大行为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尊重权利原则;
三、公共利益原则;
四、合理适度原则。

袁立最近又火了,《演员的诞生》也跟着更火了。
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当事人各执一词,围观群众也莫衷一是。该事件不仅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更折射出综艺节目行业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聚焦两大法律问题(合同及侵权)及综艺节目规则/潜规则,分析如下:
规则1:赛制
潜规则1:内定比赛结果?
目前,花样繁多的竞技比赛类节目占据了各大节目频道,也深受观众们的喜欢。通常情况下,赛制是公开展示给观众的规则,在有些节目中,赛制本身可能构成节目的核心元素,会成为吸引观众的亮点。竞技比赛的方式增强了节目的趣味性、参与性,令节目显得紧张刺激,同时由于与观众存在互动,令节目更接地气,更有人气。而比赛具有的一大乐趣和看点就是在于过程的趣味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既然有赛制,就应该被遵守,按照比赛规则有投票权的观众和评委的投票权利应当被尊重和保护,参加比赛的选手也应当在赛制规则下进行公平竞争,应当被平等对待。
但是,近年来有关比赛结果内定、投票器有猫腻、节目组干扰投票的说法也屡见不鲜,虽然有些消息未被验证真假,但确实也引起公众的质疑和担心。比如《加油好男儿》内定比赛结果的说法[1],蜜蜂少女队组合内定大于比赛的消息[2],还有人爆料快男快女直播观众现场电子投票有假[3],《中国好声音》的评委陈奕迅也曾爆出该节目中的导演对其投票做出指示和要求而其予以配合的内幕[4]。
如果比赛结果内定已经成为一种不言自明的“潜规则”,那么就会有人去相信并加以利用,甚至会把这些作为参加节目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我们就遇到过某歌唱明星起诉电视台的一起案件,该明星就以节目未兑现使其晋级的承诺为由,在收取相关费用后不配合节目的正常录制工作。与袁立事件相似之处在于,都是负责邀请嘉宾的艺人统筹有这样的说法,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也没有官方的认可。因此,如果综艺节目中存在这种规则的话,那它必然是一种潜规则,因为它是非公开、不透明的。
在袁立事件中,所爆料出的相关微信对话截屏,也反映出了嘉宾与节目组个别人之间的一些心照不宣。但最后事态的发展却未能如愿,那么问题来了,电视台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首先,艺人统筹在邀约袁立参加节目时,确实做出了确保其进入第二轮的承诺,基于其工作身份是代表电视台,且其邀约嘉宾的行为本身是职务行为,因此,其个人的承诺可能视为是电视台的承诺。在袁立与电视台的纸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该承诺,但是如果艺人统筹的承诺明确具体,尽管没有写入书面合同,也有可能成立口头合同,从而具有确定的约束力。其次,电视台或艺人统筹都表示艺人统筹超越职权进行承诺,因此对电视台不生效,但是,如果相对方也就是袁立本人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艺人统筹超越职权的话,那么该承诺会因为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原则和法理而被认定为有效。最后,艺人统筹的辞职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承诺的效力应当以做出承诺时的状态为准。艺人统筹事后辞职离开了电视台,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之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承诺可能构成节目组与袁立之间的口头合同,从而对电视台具有约束力。但是要说明的是,即使电视台要向袁立承担责任,如果属于艺人统筹超越职权的行为,电视台承担责任后,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关系向具体的行为人也就是艺人统筹进行追偿。
然而,该问题还有一个最基础的前提和条件需要我们考虑,也就是如果存在内定结果的潜规则,那么该“潜规则”会不会因为违背节目规则、惯例和公平原则,而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内定比赛结果对其他参赛选手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电视节目市场的正常发展,同时由于该“潜规则”与节目对外公开的规则和赛制相违背,从而对社会公众构成欺诈和隐瞒。笔者认为,为维护行业秩序,并基于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应当对于该“潜规则”进行负面评价,也就是如果有类似这种承诺或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注释:
[1] http://bbs.tianya.cn/m/post-no06-53711-1.shtml
[2] http://m.shangc.net/news/a/201605/33193.html
[3] https://tieba.baidu.com/f?kz=5187065748&pn=0&
[4] 东方头条娱乐频道,《“新歌声”导师陈奕迅揭节目黑幕,却被那英回怼:毫无职业道德!》2017-10-11http://mini.eastday.com/a/171011152033196.html
规则2:节目模式
潜规则2:剧本+表演?
通常情况下,一个成熟、成功的节目,尤其是系列播出的节目,都会有一种节目模式贯穿其中。节目模式是指在某一节目中被反复多次使用、体现节目特色和个性的固定元素、框架、方案等的组合。近年来,我国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日韩等国家引入节目模式,随着节目模式的不断发展成熟,也逐渐从引进模式向独创模式的阶段过渡。制作一台节目通常是有一些节目模式、框架或者是节目脚本的。这些模式、脚本等与电视剧、电影的剧本是有根本区别的,尤其是真人秀类节目,与电视剧、电影的区别就是其真实性。近年来明星参与的真人秀节目备受社会大众的欢迎,观众们希望看到明星褪去光环后的真实状态,而不是他们根据剧本做另一种表演。
但是,也有人爆料,有些真人秀节目不仅仅有主旨和规则等原则性内容,甚至对于具体的桥段、对白、人物关系和性格都有详细的设计和安排,参与者不仅仅要在节目模式下真实的表现自我,有时候还会有一些“规定动作”,必要时还需要加入一些表演。例如好声音冠军梁博就曾提到被节目组导演要求照着“稿子”念,在其回忆第一次拿到吉他时的情形时,增加了拿到礼物后“浑身颤抖”、“我都酥麻了”等形容。梁博直说:“我肯定不能那么说,我没什么问题,我麻什么?”参与录制《真正男子汉》的奥运冠军孙杨也曾发文称,“很多人跟我说,真人秀,重点在秀,要按剧本演。但我不信,觉得做人做事还是真诚点来的坦荡,特别是面对军旅这种神圣的主题时,怎么可以用‘演’的方式来对待?”事实上,除了《中国好声音》和《真正男子汉》,当下不少节目都被指设计痕迹重。《十二道锋味》第一季播出时曾引发激烈讨论,被指表演痕迹过重,谢霆锋的经纪人霍汶希在接受媒体采访就表示会设计框架,但对白都是现场真实发挥。[1]
为了节目的趣味性和可看性,任何节目都不可能完全任由参与者随意发挥,都会有一定的主旨、线索、规则、方向等,参与者需要在这些框架下表现。节目模式通常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框架,为节目呈现效果所进行的方向性设计,而针对节目的内容及节目嘉宾的具体表现,还应当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从而使得节目呈现出区别于电视剧、电影的真实性和随机性。真人秀节目为了艺术效果进行一定的加工,对于内容、情节有些设计、渲染、包装等本也无可厚非,且在节目模式的元素下,人物性格、特点、情节冲突等都是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综艺节目,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娱乐功能。但是这种包装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嘉宾自由发挥的部分应当是节目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不能过度包装、过分渲染,令节目完全失真。
注释
[1] 张曦,《真人秀节目念剧本?有大纲,10%靠演技》,中国新闻网,2016-11-01 http://news.sohu.com/20161101/n471934380.shtml
规则3:节目宣传
潜规则3:话题或误导性宣传?
近年来,综艺节目逐渐占据各大电视台的热播频道,呈现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是节目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台综艺节目要博关注度,要有收视率,除了节目本身要有内容、有创意、有足够的吸引力之外,也需要有一定的手段对节目进行宣传。有时候,甚至需要主动或被动的制造一些话题和争议,来炒热度,以博取和吸引更多的关注。例如《演员的诞生》这台节目,除了它本身的模式、内容、嘉宾阵容等因素比较有特色之外,节目之外擅于制造噱头也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如章子怡与王俊凯即兴表演的一段剪辑,王俊凯说“你有什么资格说我,你怎么不看看你自己”。接下来就是章子怡一个生气表情的镜头。起初看到这段视频时,我以为是出现在嘉宾点评阶段的真实状况,当时脑子里就出现几个关键词:“小鲜肉怒怼老戏骨,有看头。”直到我看到该期节目,才发现原来只是一段非常精彩的即兴表演,而并非两人真的发生了争执。这种话题性宣传可以极大的刺激看客的八卦心态,从而吸引更多的观众去关注节目本身。但这种宣传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导性,甚至会让观众对当事人的人品等产生误解和怀疑。
有话题就会吸引眼球,有眼球就有市场和效益。无独有偶,综艺节目均深谙眼球经济之道,制造或利用话题提高节目关注度已经成为行业内普遍适用的“潜规则”。如《最强大脑》中郭敬明与魏教授的互撕,就为节目带来了不少关注度,也为这档严肃的科学节目增加了话题性和曝光度。除此之外,电视综艺节目中也不可避免的还会穿插一些广告,也就是对节目合作产品的宣传。最近广告对节目的渗透性也越来越强,广告商不仅仅停留和满足于节目间隙的插播广告,甚至是在表演者表演过程中也会穿插广告进来。这种广告的方式在其他节目中也屡见不鲜,比如《欢乐喜剧人》、《挑战者联盟》等节目中,也会有类似的设计和情形。
无容置疑,节目为扩大其知名度,争取更多的观众,需要对节目进行宣传,节目宣传是一种公开的规则。在我们所经手的电视台与嘉宾的该类合同中,电视台一方通常也会要求参加节目的嘉宾有配合宣传的义务,在节目进行对外宣传时,可以使用嘉宾的肖像,甚至于这些嘉宾还需要参加和配合节目的一些宣传活动等。但是,如果这种宣传逾越了一些底线,违背了一些规则,侵犯了嘉宾的正当权利,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嘉宾有相应的权利让渡、许可或者放弃相关的权利主张。
规则4:剪辑
潜规则4:娱乐化甚至是违背事实的剪辑
一档节目的制作通常都要经历策划、筹备、拍摄和后期制作四个阶段,也就是一般都是先有策划案,再有制作脚本/串联单等,然后现场录制素材,后期进行剪辑,最后呈现给观众一台节目。综艺节目本身不是纪录片,同时出于节目时长、观看效果等因素的考虑,对现场拍摄的节目素材进行整理、编辑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通常情况下,剪辑的好坏可能决定节目的整体质量和呈现效果,甚至影响收视率。
在我们所接触的类似合同关系中,作为电视台的一方,通常都会针对节目的最后剪辑及呈现效果享有最后的决定权。同时,从行业规则和惯例而言,表演者与节目制作方是各司其职的,表演者只需要进行相关的表演,对其表演享有相关的权利,而对于节目剪辑,除非有特别的约定,节目制作方是有权进行必要的剪辑的。针对剪辑的结果和最后要呈现的节目,并不需要再单独征求表演者的意见,除非双方有特别的合意,表演者无权参与剪辑的过程并对剪辑发表意见。但是,有些节目,为了节目更吸引眼球,更有话题性,有时会进行一些后期的加工和创作,进行娱乐化的剪辑,从而使得播出的节目最后呈现的内容与具体的录制过程存在一定的差距和出入。
袁立指出,节目组的胡乱剪辑,让观众看了节目之后会认为她是精神病,因此对节目组的剪辑行为提出强烈质疑。从法律层面而言,袁立如提出相关权利诉求,可以从名誉权的维度去主张的,也就是其可以主张节目的剪辑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构成名誉侵权。从侵权的维度上去衡量,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名誉侵权从事实和评价两个层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被诉侵权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则从事实的层面则要求存在对事实的歪曲或篡改,如果是评价的维度,则要求构成侮辱和诽谤。节目剪辑的行为不涉及对权利人的直接评价,因此需要从事实层面去考量,也就是要看是否存在事实的歪曲和篡改。同时也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主观层面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而从主观层面而言,作为节目的制作方,需要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给予特别的注意,如果明知节目的播出会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不利,而追求或放任节目的播出的,则可以认定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另外,针对节目组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也是需要权利人去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电视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需要结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定。
综艺节目制作方四大行为原则
在此次事件中,无论节目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该事件本身,都揭示出电视节目行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整个行业也敲响了警钟,节目制作方都应当加以自省。综艺节目本身,不仅具有娱乐大众的职能,同时又要承担起传播真善美的社会责任。对于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而言,在吸引大众眼球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要处理好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制作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节目制作方应当重信守诺。一台节目的制作,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沟通和协作才能顺利完成。针对交易或合作的各方,要以诚信为基础,不轻易许诺,许诺了就应当遵守和执行。针对电视节目的广大观众,更应当以诚信为基础,即使要进行艺术加工,也不能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从而欺骗社会公众。诚信原则并非排斥前期策划或后期加工,因为节目成品本身应当具有观赏性和艺术性,但也不能以艺术加工为理由和借口而胡乱拼凑、断章取义。
2尊重权利原则
综艺节目是侵权的高危区域,这就需要节目制作方增强权利保护意识,高度尊重权利,并尽可能避免侵权。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种权利类型,如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依法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未经他人许可不应擅自使用。另外针对节目的参与者、表演者、嘉宾等,应充分尊重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尊严。针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当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节目组不论是在筹备、策划,还是制作、播放等阶段和环节,都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者的人身权以及版权人的合法权利等。不能因为盲目追求收视率、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置他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
3公共利益原则
综艺节目面向大众,服务于大众,因此也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包括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及社会道德等等。虽然综艺节目制作方属于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但是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社会价值,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要求节目制作方应当考虑界面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节目在传播、引导社会价值方向中的作用,要尽可能传递正能量,避免低俗化和庸俗化的表现。
4合理适度原则
综艺节目与纪实类节目、新闻节目有很大的不同,本身就是基于娱乐大众的出发点和基础而存在,社会大众对于综艺节目的要求也并不会过于严苛,并不要求一定要做好绝对真实、毫无偏差。在节目制作中,如果节目制作方出于善意,并且合理适度的考虑并照顾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加工或者包装并没有过分或过度的,一般也都在被允许和容忍的范围内。但是,如果节目制作过分失实,甚至出现了歪曲和篡改,并且没有足够善意的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则可能会因为超越合理限度而被追究。
这起事件中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法律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一一列举并作详细分析。无论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都无外乎诚信与公平,无论是个体、组织还是行业,都应当以此为基石和原则。如此,才能得到社会公众及法律的支持,才能得以长期立足、长远发展及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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