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 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迅速收紧小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可能,对一些企业来说,出资比例的提高对联合贷款业务将产生较大影响。办法公布的同时,“监管约谈”也成为近日热词。
小贷+互联网的组合=约谈“易感人群”
本次出台办法之前,在今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曾经联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网信办、市通管局联合对上海融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互联网小贷机构进行了行政约谈。除此之外,最近与长租公寓相伴的房租分期贷、与某头部OTA深度绑定的旅游分期小贷业务也陆续被约谈。
尽管商业银行法多次强调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经营。但是 P2P死亡之后,房租贷、消费分期贷、互联网助贷的产品还是不断出现,当前互联网小额贷款的主流模式就是联合贷与助贷,这也一度给监管和从业者带来疑惑:是金融创新还是酒瓶装新酒?前面提到的监管约谈多家APP,也主要是围绕这些展开。
资料来源:东吴证券、银保监
“约谈”的林林总总
其实从2005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以来,相继有20个行政部门发布了专门关于约谈制度的文件,包括能源、银行、环保、食、安全生产等重要行业领域。如果按照全文检索,光是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就多达1893件,其中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19篇。
首先把“约谈”写入法律的是2015年版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责任人的约谈制度。到了今年,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2020修订稿》也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出现大幅下降,但尚未低于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各项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责令提交资本管理计划等措施" 越来越多的规范,把“约谈”从过去的“不明觉厉”变成了明文要求。
大企业是“孤岛”
为何约谈总是对着大企业,撇开名气、影响力这些老生常谈,其实从公司病的角度可以更好的理解,从0-1的圈地跑马过程中,大企业已经积累了几大独立的体系:
产品的自主研发体系、组织机构的自我考核体系、品牌战略的自主扩张体系。
体系越成熟、越庞大、也越像一个闭合的社会,当你在一家公司里吃穿用行统统能解决,发下来的工资全都可以花在自己的体系的产品中,这个公司圈子可以成为某种无所不能的“孤岛”,孤岛里的KPI可以循环,没有亮点的产品可以自己消化,连自己平台淘汰下来的泡面都可以让自己的程序员吃掉,其他可能越线的行为,就看PR、GR的能耐,而不少小企业连这些部门都没有。
图源:新浪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9家电商”
监管也不是万能的,没有人一开始就可以辨别出大企业的小私心,更何况有专业团队的包装,此时约谈就是直接有效打开大企业“孤岛”的方式:比如最近双11期间的电商混战,平台忙着冲刺的时候,监管又又又开始约谈电商平台了,“规范网络促销、保障消费者权益”,用这种方式敲黑板划重点:别过头,有人看着。
约谈是旧貌换新颜?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金字塔模型,政府在对经济行为,特别是传统行为的管理应当自下而上的依次方式而上,首先应选择 “金字塔”底部最弱、最具友好气质的劝导,只有在软化的手段失灵时,才依次逐级上升,不断提高监管工具震慑力。
而在相对前言的科技领域内,金字塔上层体系并不明朗,容易出现无法确定规范能否匹配上产业的情况,监管行为更应当以 “柔性措施”为主导,为逐渐构建金字塔的上层措施提供依据。
执法金字塔模型:劝说-警告-民事赔偿-刑事责任-暂停许可-注销许可
以约谈新闻最高频出现的网信办为例,在2015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中被授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的权限;
这个被称作“约谈十条”的文件,尽管说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但是实际上包括被今年约谈的多家社交平台、在线教育app、电商、游戏公司等等,因为产品媒介的丰富性,越来越多的平台具备了传播信息价值的功能。约谈的原因从内容从管理缺位,信息泄露、到审查不严,低俗信息、封建迷信、暴恐等情况。
约谈是警告,还是替代?
“约谈”机制的设立,体现的是一种执法的善意,但"约谈" 也在这个金字塔模型中给人迷惑,如果被约谈,是否代表不被处罚,还是说约谈和处罚并行而下?譬如在环保领域,对涉及监测数据造假的监测机构、企业或个人,环保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公开约谈、行政问责、刑事处罚等措施,显然是逐渐提升的。
在《网络安全法》第56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2015年《食品安全法》颁布时,时任国家食药监法制司的徐景和司长特意强调“约谈”不是行政处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约谈。
另外在某些领域,约谈带有强制的色彩,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笔者查阅了包括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中均发现了上述情况,约谈是可选还是必须,没有明确的上位法来明确,《行政处罚法》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的结合,始终没有说明的是,约谈是不是教育的问题。
约谈是保密,还是公开?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要求:“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其他重大领域的约谈制度中,也倾向与把约谈和企业的信用评价相挂钩,为鼓励社会和媒体监督起到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也规定“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但真实的约谈情况、过程,公开程度,没有明确细致到位,不明朗引发的则是更多的猜测。
在现实环境中,约谈还是带有其他明显的困境:
例如部分地区、部门滥用约谈,出现“明谈实罚”的倾向化,对轻微的行为做过度处理;另一种则是成为完成执法KPI辅助,尤其是当监管内部对于行政诉讼、复议的指标、年度经营情况形成量化的时候,部分机构可以为了实际减少潜在的被诉风险,罚酒三杯,约过即罚过。从明星天价片酬和偷税事件之后,税收执法约谈可能是约谈表面化的一种形式。“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实际整改的操作中,以游说税务监督机关的类型的税务师在行业里非常吃香。宽限、补缴不能成为规避事由,更不能当作机关不作为的方式。
约谈的神秘色彩,同样也让很多企业感到迷惑。大厂常有应对约谈的专门GR,PR部门,给负责人相应的渠道、媒体支持,而很多企业面对第一次“约谈”的时候,是无从着手的 。
约谈之前,能对当事人明确告知约谈目的、依据、事项、时间、地点、所需要材料等信息的并不多。以笔者协助处理的部分电商为例,在接到外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商业模式约谈的背景下,由于摄于执法机关权威、诱导等因素,当事人无法及时预判到约谈的原因,盲猜式地需求律师帮助、出法律意见书,千方百计打听,动用社会关系等等,对约谈应该具备的公开要求并不知情。
同样的,被约谈的“一把手”中,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非常了解底层产品逻辑。仍然以电商为例,被约谈的情况包括多级分层的问题、直播板块问题、税务问题、供应商问题、物流管理等,预先猜中了还好,如果没猜中,准备不足的很可能导致约谈中出现越说越错,在跨地区执法过程中,尤为普遍。
让约谈更上一层楼
对部分重大领域的监管,容易分发给地方监管来“承包” ,曹正汉教授曾经提出过社会分包管理论,越是高风险、强监管领域,越容易出现过度分权现象。尽管这种方式县官不如现管,能够使得当地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更紧密联系,但实际上若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仍由中央监管机构最终买单。
本文提到的小贷、消费金融等类金融领域就是此例,金融是强监管领域,但是在2015年互联网+的的背景下,各地分包了金融监管的地方职责,实施了相应的鼓励措施,监管的不统一性,从一定程度上也给企业申请小贷牌照、开拓其他互金领域提供了空间。
回到约谈的目的,善意的劝导、摸底、警告,需要双方有透明的表达,减少彼此误解,监管虽然无法在约谈过程中逐一介绍法规、底线,但是可以给出相应的关注侧重点,如果对与企业在约谈中有明显不合适的部分,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者整改措施,并对当事人知晓后果,则可能进一步提高约谈的实际作用,而不是仅仅诱发媒体的猜测。
同时,鉴于部分地方规范中,对未参与约谈就需要严惩,和实际操作中强迫相被约谈对象自证违法的情况都是有违行政法原则的,也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需要在上位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约谈的流程和步骤、后果。
另一方面,约谈对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提高有限,有赖更加强有力的举措。
以近年来高频曝光的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为例,其实早在过去十年,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多次发起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约谈、点名,但即便被点名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审计,并没有及时减少其他公司,甚至同行业发生造假的情况,溢出效应直到法律层面的修订,如《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责任明显提升、处罚严重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之后才有了真实的震慑力。
诚如前文所提,当企业向“孤岛”的生态发展的时候,创业伊始的敬畏心反而被某个具体的环节、部门取代,变成粉饰后的约谈。生态这个词让我想起贾跃亭,当乐视网的“生态化返”尚且停留在PPT阶段的时候,就可以玩弄投资者于股掌。如果这样的企业成为行业标准的参与者甚至制定者,普通的约谈就真的是隔靴搔痒了。
约谈的健康理念,是金字塔管理方式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是“法治化”能否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性作用。希望在约谈的行政法依据、性质、功能、披露要求上,提供更多的解释和执法案例,使当事人得以更好的了解监管的执法方向,主动认识到违法的后果,不让科技创新成为在法律底线内外横跳的遮羞布。
当我们讨论“约谈”的时候,我们在说什么
作者:朱莎来源: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11 月 2 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迅速收紧小贷行业快速发展的可能,对一些企业来说,出资比例的提高对联合贷款业务将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