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诈骗全民“行”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幸福平安中国梦 防范诈骗全民行 诈骗罪是一项古老的侵犯财产性犯罪,人类曾经有过没有诈骗罪的时代,但那是在遥远的远古时期。

幸福平安中国梦 防范诈骗全民行
诈骗罪是一项古老的侵犯财产性犯罪,人类曾经有过没有诈骗罪的时代,但那是在遥远的远古时期。自从人类迈进阶级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之后,诈骗的一幕幕悲喜剧便开始在人类历史舞台登场,而随着物质手段的进步,诈骗的剧目也演的越来越离奇古怪。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古今中外的刑法莫不将其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对诈骗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早在西周奴隶制时代,就已经有诈骗罪及其处罚内容的法律规定的记载,如《尚书•费誓》中的“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诈骗罪的立法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立法机关同样十分重视诈骗罪的立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分则第六章规定了侵犯国有或公有财产罪,并在第80条规定了骗取国有财产罪。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把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物的行为进行区分。其中前者是贪污罪,后者就是诈骗罪。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诈骗罪的定罪及量刑上不统一、不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2月整理出来的《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来看,在抽查的172个诈骗案件中,就有34种罪名,如“诈骗”“骗财”“拐骗”“招摇撞骗”“一贯骗财”等等。但无论有多少种罪名,其反映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犯罪者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产。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惯骗,则分别根据案情判处五年以上的徒刑,个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
1979年刑法则在吸收历次刑法草案,尤其是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的基础上,在第151条、第152条与盗窃、诈骗、抢夺一起,规定了诈骗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没收财产。可见,第151条规定的是普通诈骗罪,第152条规定的是惯骗罪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
八十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和深入,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出现了许多新型诈骗形式,如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诈骗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诈骗数额日趋巨大,1979年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形势。为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在规定方法、具体内容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具体表现在:(1)将1979年刑法的第151条和第152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合并为一条,取消了惯骗罪的规定。(2)调整了诈骗罪的法定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和严重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都从有期徒刑5年降低为3年有期徒刑;同时对不同层次的诈骗罪都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3)调整了诈骗罪的外延。一方面将特殊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去,单独成罪,另一方面,1979年刑法规定的神汉、巫婆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罪,被吸收到诈骗罪中。通过的修订,使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更趋于完善,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防范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电信诈骗
近年来,随着通信、网络媒体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日益密切,犯罪分子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事实和身份信息,以空中信号为载体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形式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不断加剧。犯罪分子抓住一些群众贪图小利、避险消灾等心理,不断变换手段实施诈骗,使受害人承受着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目前诈骗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诈骗手法升级,相关部门虽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打击,但打击破案率较低,诈骗案件仍呈高发态势。传统诈骗已由接触型犯罪向非接触型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化,电信诈骗已成为诈骗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为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附带相关案例保障社会大众的财产安全,2016年三部委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手机:现代人已由他的主人变为他的奴隶,一会不看手机好像缺了什么似的,但越是这种亲密关系,手机越发像手雷,一方面通过他和您的亲朋好友沟通、联系,一方面还要和骗子斗志斗勇,每天无数条骗你的信息铺面而来,让你烦上加烦,而且骗子手段不断的进步升级,他们掌握着我们大量的个人信息,然后实施精准诈骗,对,精准诈骗,因为骗子对你了如指掌,电信诈骗犯罪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形态。由于金融、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交互领域后,犯罪分子借助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者网络等现代化的通信工具,以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非接触式金融交易方式带来的漏洞为基础,形成了这种全新的诈骗方式。电信诈骗开始是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手段实施。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金融业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相结合,诈骗手段逐步升级,发展到骗取当事人直接汇款或者冒充银行、电信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诈骗。
高考结束,高招录取即将开始。每年这个时候,总有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和家长急迫心情,设局诈骗。相信人们都还记得,2016年8月,一个花季少女因为高考骗局骤然离世。山东临沂18岁的准大学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8月份的一天,她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按照对方要求,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虽然徐玉玉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并被处以刑罚,但事件本身带给我们的伤痛仍在。很难想象才刚刚18岁的徐玉玉在她人生最后的几个小时里经历了怎样的自责与悔恨,生活的贫困已经让这个女孩不堪重负,而电话诈骗又成为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当我们被手机里形形色色的诈骗电话轰炸的有些麻木的时候,徐玉玉之死再次重重的敲响了警钟,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泄露,运营商的监管失效,还有我们在安全防范意识上的漏洞,都给骗子们提供了机会,如果再不能从源头上切断诈骗知网,我们的父母、我们的孩子,包括我们,也许就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说的是老年人有年轻人没有的丰富阅历,可以让年轻人少走弯路,但就是这些阅历丰富的老宝贝们,成为骗子眼中的大肥肉,也成为子女们的心病,今年315晚会就曝光了一些企业将保健品包装成功效神奇,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哄骗老年人购买,而且售价还真不便宜,一款进货价150元,只能辅助提高免疫力的保健品被销售人员忽悠成降血糖、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神药,卖到了898元,接近进货价的6倍,虽涉事企业已被执法部门调查,但类似的骗局仍在全国各地上演,除了保健品、收藏品、高息理财也是骗子榨取老年人钱财的热门手法,许多子女发现老人被骗反应都十分相似,他们根本不敢相信节俭了一辈子的父母竟然将全部积蓄花费在一眼就能识破的骗局上。是什么让阅历丰富的老人丧失了判断力,类似骗局能够避免吗?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有些年轻人每日忙碌于挣钱养家,陪伴老人的时间很少。殊不知,老人由于金融知识匮乏、生病养老等问题,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有的骗子通常在社区以免费体检保健、免费领取纪念品等借口与老人拉近关系,骗取老人信任,一些老人由于爱贪图便宜,担心错过所谓的“独家渠道”而上当受骗。仔细想想,自己身边的长辈、亲友多少都有受骗的经历,谁能敢说自己若干年后就能幸免,比骗局更可悲的是我们默认了老人买保健品被骗是无法避免的,甚至觉得在寻常不过,不要把年轻人拥有的知识和视野当成理所当然,套用在老人身上,当他们衰老时,情感上的引导,法律上的保护都不可或缺,还是那句老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一个飞速发展却又未富先老的社会,每一代老人都可能变成落伍者,只要骗局稍一更新换代,就能让下一代人也陷入其中,现在为老人所做的,就是为未来我们每一个人所做的。
2020年10月10日全国“断卡”行动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集中抓捕、重点整治、公开惩戒。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断卡”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截至1月底,共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9013个,抓获“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7.6万名。
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分析,可以通过两个罪名来予以规制。首先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电信诈骗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一个是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条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当前很多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这种特点,但这并不能概括电信诈骗的全部类型。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要件,而后者还需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此为前提,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而获得不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受骗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贪图小利
贪婪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基本动因,但同时,贪图小利也是被害人遭受诈骗的主要原因。纵观各类电信诈骗犯罪,贪图小利的内心动机是推动电信诈骗能够取得成功的外部条件。从近期发生的社保卡、购买廉价商品案件分析,受害人屡屡中招主要源于一个贪字,喜欢贪图小利赚小便宜,看到有利可图就放松了警惕,正是这样的心理因素,推动了犯罪分子诈骗犯罪的完成。
警惕性差
不论何种形式的电信诈骗,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对诈骗犯罪分子所主张的诈骗模式深信不疑,警惕性较差,粗心大意疏于防范。这当然与犯罪嫌疑人冒充银行、电信甚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亲友有关系,但更多的是受害人警惕性较差造成的。公安机关在受理电信诈骗报案时询问被害人,他们都表示后悔万分,怪自己太粗心,一时疏忽而上当受骗。
缺乏常识
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是利用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常识性差的弱点做文章。很多信用卡、网络账户消费者对基本的安全使用常识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近期400诈骗电话盛行,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经销商违规办理400电话,然后打着电信、公检法等部门的幌子进行诈骗,由于400电话长期以门槛高、可信度强的特点,很容易在公众心中贴上“官方”的标签,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个误区假借“官方”身份,利用百姓常识性差的弱点,制造理由给被害人造成短暂的心理恐慌,从而进行诈骗。
为提高全民防骗意识,减少群众财产损失,律师总结出八种电信诈骗手法,希望群众提高自身识假防骗的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极具诱惑力的车、电脑、衣物等物品转让信息,一旦受害人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2.网络招工诈骗。借用某些知名工厂、企业或酒店的名义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当受害人与之联系后,以缴纳押金、保险、服装费等多种借口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
3.网络征婚、交友诈骗。通过网络交友、相亲网站、编造“高富帅”或“白富美”等虚假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
4.虚构中奖网络诈骗。通过向互联网QQ、微信号、邮箱、网络游戏、淘宝等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5.冒充熟人、好友诈骗。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微信号码等个人账号,然后以主人的身份登陆,通过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等方式,冒充他人与受害人聊天,并以有急事需用钱为借口,向好友借钱。有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实施诈骗。
6.开设虚假网站、网上钓鱼诈骗。通过开设与真实网站极其相似的虚假网上银行、网络交易平台、手机充值网址等,利用网上支付平台行骗。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网站无异,但网民交易时看不到实际的交易金额就完成资金交易,欺骗性极大。
7.炒股分红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虚假网页以证券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8.网银升级诈骗。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与银行网站极为相似的虚假网站,通过群发网银升级短信诱使受害人登陆假网站,输入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犯罪分子在后台登录后,迅速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受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转移。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平安中国建设,内涵丰富。无信息泄露之虑、无电信诈骗之忧、无财产不翼而飞之苦,都应属“平安”的题中之义。无论从个体角度对电信诈骗加强戒备、保持警醒,还是在跨领域、全流程的协同机制中对电信诈骗严防死守,都应着眼于大局,落实在个体。百姓平安了,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方可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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