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类型逐步多样化,针对各类型的申请,行政机关如何规范应对极为重要。行政机关答复不及时或者答复不规范,会导致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纠纷层出不穷,增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成本。本文总结了相关申请类型,为行政机关规范答复提供一点建议。
一、申请的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情形。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行政机关已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明确告知相关网站、查询路径,便于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申请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过检索,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申请的材料且可以公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一并将相关复印材料向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过查找、检索,确实不存在相关申请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的同时,要保留详尽查询政府信息的证据材料(比如相关科室内部移转单、电子系统查找记录截图、档案查询记录等),为后续申请人不服答复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提前做好准备。在该类行政纠纷中,答复机关是否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是司法审查重点,故固定和保存证据极为重要。
四、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过查找、检索,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需要说明理由,如果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有法定职权依据,可将权力清单附上并向申请人提供。
五、申请的信息涉及部分公开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经过查找、检索,发现只能公开部分信息,其余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可将区分处理后的材料向申请人提供,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情形。
1.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例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证据材料需要保存。
3.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调整的情形。
1.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其他渠道提出。
2.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时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告知具体的办理程序。
希望通过上述的分析与总结,能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减少因答复不当引发的行政纠纷。
行政专栏-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何规范应对
作者:逻英律师事务所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类型逐步多样化,针对各类型的申请,行政机关如何规范应对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