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为了让使用者更准确的理解及适用《仲裁规则》,贸仲湖北分会公众平台,自2016年7月28日起,每周推送《贸仲委2015规则解读》系列。欢迎关注。
第三条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解读】
有关“当事人的约定”等问题,详见第二条的相关解释。本款同时明确了贸仲可以受理的争议的性质,其包括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契约性争议,以及因侵权等行为而发生的非契约性争议。关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其内涵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侵权争议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若将争议提交贸仲仲裁,前提是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解读】
本款规定了贸仲主任行使职权的方式。贸仲主任既可以亲自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也可以授权贸仲副主任履行主任的职责。其中,主任行使的职责是指:
(1)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追加当事人的,被追加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贸仲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的,贸仲主任有权为其指定仲裁员。
本款对贸仲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说明。贸仲的受理案件的范围既包括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也包括国内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可见,所谓“涉外因素”的争议,需要满足下列三个要素之一:
主体: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
客体:争议标的物位于境外;
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境外。
此外,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争议,参照涉外争议案件办理。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据此,贸仲不能受理的争议包括:(1)《仲裁法》第三条所列争议;(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贸仲委湖北分会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贸仲2015规则解读——第三条
作者:贸仲委湖北分会来源:贸仲委湖北分会

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