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某某
2009年9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国际大厦第1层和第11至15层物业改造成酒店,加盟申请人的连锁酒店体系并委托申请人全权运营酒店客房管理,期限为10年,被申请人将按照申请人的酒店的标准或超过标准对涉案酒店进行装修;酒店的资产和收益权为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仅按合同约定的项目收取相关费用;酒店改造筹建期不超过9个月;加盟管理顾问费为72万元,加盟管理顾问费在签约7个工作日内付20万元;被申请人在加盟酒店物业租赁合同签署的15日内,应向申请人提供加盟酒店准确、全部的平面图和外立面效果图或照片。合同附件四显示被申请人应拥有涉案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物业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附件一合作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并经申请人通知后仍无明显改善的,申请人有权宣布解除加盟合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该条第五款约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违约通知30日内仍未履行加盟管理合同约定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亦不提供说明其努力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约的证明,申请人有权随时解除加盟管理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加盟管理顾问费,并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应的损失。第十七条约定:加盟管理合同期限内双方所有书面文件应由挂号形式或保送信件邮递到合同地址,双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邮递地址;任何已付讫邮资挂号信或快递信件,只要地址正确都被视作自发信之日起,按正常邮程已被收到。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通过海南某事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首笔加盟管理顾问费20万元。
2013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发出《违约通知书》,指出被申请人存在的违约行为。
2013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发出《解约通知书》,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和补充协议。
201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函件,告知申请人其原通讯地址某省石油公司宿舍已变更为某省甲市某大厦18层A4室。
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提供的新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贵我双方签订的〈加盟管理合同〉已解除的告知函》,并将《违约通知书》及快递单、《解约通知书》及快递单作为附件同时发出。
另查明,申请人原名称为乙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首笔加盟管理顾问费20万元,但其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被申请人没有对酒店进行改造和筹建,未向申请人提供加盟酒店准确、全部的平面图和外立面效果图或照片,也未向申请人提供酒店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物业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其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加盟管理合同》和《加盟管理补充协议》已解除;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3日签订的《加盟管理合同》和《加盟管理补充协议》已于2013年10月24日解除。
三、裁决理由
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合作细则等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既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提出抗辩,亦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反证,应视为放弃自身的抗辩权利。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酒店的改造筹建期不超过9个月,即意味着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涉案酒店的装修改造工作,将酒店委托给申请人运营管理。但至2013年9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违约通知书》,距合同签订时间已长达4年,被申请人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上述资料,更未将改造好的酒店交给申请人运营管理,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合同附件一合作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并经申请人通知后仍无明显改善的,申请人有权宣布解除加盟合同;第五款约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违约通知30日内仍未履行加盟管理合同约定义务,纠正其违约行为,亦不提供说明其努力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约的证明,申请人有权随时解除加盟管理合同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加盟管理顾问费。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约通知书》及于10月24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贵我双方签订的〈加盟管理合同〉已解除的告知函》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结合合作细则第十七条“任何已付讫邮资挂号信或快递信件,只要地址正确都被视作自发信之日起,按正常邮程已被收到”的约定,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年10月24日解除。申请人要求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某某 2009年9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国际大厦第1层和第11至15层物业改造成酒店,加盟申请人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