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与案外人祥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某电气公司将其位于某工业园区的厂区、办公楼土建工程发包给祥宇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暂估价为15802232.69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祥宇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12月1日,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竣工验收合格。祥宇公司编制结算书并提交被申请人,表示江苏某电气公司尚欠其工程款7035981.65元。江苏某电气公司对该结算金额不予认可。
2021年10月13日,祥宇公司与申请人毛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就祥宇公司对江苏某电气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一、祥宇公司向毛某转让的债权包括祥宇公司与江苏某电气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祥宇公司对江苏某电气公司享有的“江苏某电气公司(厂区、办公楼)土建工程”的全部剩余工程款债权及相应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双方确认:祥宇公司仅向毛某转让上述工程款债权,祥宇公司与江苏某电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应由祥宇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债务、费用及责任仍由祥宇公司独立承担,与毛某无关。……二、就祥宇公司转让给毛某的债权,毛某应付祥宇公司的债权转让款为:毛某从江苏某电气公司最终实际获得的工程款减去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有)。毛某应在实际获得江苏某电气公司全部工程款后向祥宇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毛某也可将应付祥宇公司债权转让款与祥宇公司应向毛某承担的担保责任款项(即张某欠毛某的4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相抵销,抵销后若毛某还应支付祥宇公司债权转让款,则毛某在实际获得江苏某电气公司的工程款后3日内支付给祥宇公司;抵销后若张某仍欠毛某借款债务,则毛某有权继续向张某及祥宇公司追偿等。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祥宇公司通过邮政EMS将债权转让协议送达给江苏某电气公司。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毛某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江苏某电气公司支付其欠款7035981.65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毛某与祥宇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毛某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本案,申请人毛某与祥宇公司就案涉债权发生的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其理由为:1.申请人毛某根据祥宇公司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而并非工程项目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该工程项目已经结算的依据,且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提出异议,该债权数额尚不确定;2.申请人毛某提出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认为其主张的涉案工程价款、付款节点、付款条件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祥宇公司存在逾期竣工行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赔偿数额或超过应付工程款。因此,即使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在工程承发包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也无法确认申请人毛某的债权金额;3.申请人毛某与祥宇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毛某只受让债权,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受让,因此,申请人毛某并不享有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4.通过申请人毛某与祥宇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可以确认,债权转让款为申请人毛某从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最终实际获得的工程款减去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该费用即使是由申请人毛某先行支付,也是从执行到位的债权中予以扣减,故本案的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最终实际由祥宇公司承担;5.根据申请人毛某与祥宇公司约定,本案执行到位后,在抵扣相关费用和祥宇公司应向申请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款项(即张某欠申请人毛某的4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相互抵消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仍退还祥宇公司,这与申请人毛某主张受让的债权全部归其所有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委托清收,申请人毛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主张债权。对于申请人毛某向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主张债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虚假的债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泰州仲裁委员会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江苏某电气公司与案外人祥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某电气公司将其位于某工业园区的厂区、办公楼土建工程发包给祥宇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暂估价为1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