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法院 | 【以案释法(第六十三期)】想“薅羊毛”?来看看

来源: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消费者李某(化名)在某电商平台唐某(化名)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家具,并支付了货款8800元。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消费者李某(化名)在某电商平台唐某(化名)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家具,并支付了货款8800元。李某收货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未提及退货事宜。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退还李某家具款8800元,但唐某却未收到退货。唐某向李某询问退货事项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8800元,并赔偿相关维权损失费用。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认为,唐某与李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李某收到案涉商品后,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最终退款成功,这一行为应视为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李某在收到平台退还的货款后,应将案涉所购买的商品返还给唐某。然而,因案涉所购买商品已被李某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李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8800元返还给唐某。鉴于李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经法院调解,由李某支付唐某家具款8800元,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同时,“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消费者恶意利用这一规则薅商家“羊毛”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更是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合理利用平台规则,切莫因为“薅羊毛”去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对诚信原则的一般性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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