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新机遇与挑战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前言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了诸多具体要求,并匹配了相关处罚措施。
《条例》中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服务范围及合规经营提出了具体规定。为协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新规要求,避免经营风险,本文对《条例》相关重要法律条文进行梳理解读,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01、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求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条例》要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负责免费提供的服务为: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法律风险提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一)持“证”经营及备案、报告要求
《条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并对备案管理、事项变更等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持“证”经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具体的职业中介活动包括如下:
·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组织开展招聘会;
·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业中介活动。
法律风险提示:违反上述规定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下列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需限期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承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3、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登记及报告手续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灵活用工业务具体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开展多种业务类型,主要的业务类型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灵活用工,并就不同业务类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1、劳务派遣业务要求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1)应取得劳务派遣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因此,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取得劳务派遣资质。
(2)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开展劳务外包业务的“三不准”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提示:提供劳务外包时,违反上述“三不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灵活用工业务应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合理化建议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下列的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
·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
·设立就业服务(驿)站
·按需组织专场招聘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有效对接。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具体行为规范
确立人力资源市场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从事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时的具体行为规范,具体如下:
1.保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2.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录用办法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籍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招聘信息审核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4.在服务场所明示、公示重要信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5.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相关方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发布,并对招聘中的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0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提供或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介绍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从事违法活动;
·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为我们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内容梳理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规要求及注意事项”,盼望能协助对广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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