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阻碍司法被罚30万到底该不该?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近日,苏南万科物业因阻碍司法被苏州一法院处罚30万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对此众吃瓜群众各抒己见,聊的不亦乐乎,有的朋友说法院罚的好,公然阻碍法院执法人员查封扣押老赖财产的司法公务行为,该罚。

近日,苏南万科物业因阻碍司法被苏州一法院处罚30万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对此众吃瓜群众各抒己见,聊的不亦乐乎,有的朋友说法院罚的好,公然阻碍法院执法人员查封扣押老赖财产的司法公务行为,该罚。有的朋友说物业公司是为了保护业主财产,合情合理,法院做法欠妥。就事论事,笔者看到一些观点实在是不敢苟同,不吐不快,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可能有失偏颇,供大家批评指正。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https://v.qq.com/x/page/z0373cxnrr1.html
对于该事件,有人说法官只出示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没有向物业人员出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所以物业人员阻碍法官司法,拒不放行被查封扣押车辆是有道理的,有朋友说如果是公安在执行司法公务行为,可能就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想公安人员司法行为出示工作证件物业人员就可以放行,法官出示工作证件物业人员就有正当理由不放行?我是不认可这种观点的。因为,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公安办案也是司法活动,都是司法活动,如果是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即可,如果是法院人员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根本不管用,必须要出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依此逻辑,无论公安、检察官、法官办案是不是都要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才能进入小区并采取措施?而且必须要借助物业公司的协助,向物业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后才能执行?问题是物业公司既不是被执行人,也不是申请执行人,更不属于协助执行人,为啥要求法院法官向其提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呢?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不动产中心协助执行,因为房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登记中心协助在登记信息中进行登记,查封车辆需要车管所协助执行,因为车辆登记在车管所,需要车辆管理机构再登记信息中进行备注,物业公司既不是车辆登记部门,也不是车辆管理部门,更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为什么非得要求法官给其协助执行通知呢?而且法院执行老赖的车辆本身也不需要物业公司的协助,所以无论公安、检察官或者法官都没有义务向物业公司出具裁定或法律文书。有的人可能说了,物业把栏杆打开,放行法院车辆就是协助执行了,物业公司就是协助执行人啊?对此,我只能说这是没有法律知识的人的理解错误,协助执行是一个法律专业词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所谓“协助执行”,是指法院单独无法完成,必须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时方存在协助执行。不能说开个门就是协助执行。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要随身带着协助执行通知,进出一个小区都要有协助执行通知,我不敢想象,以后还怎么正常开展司法工作。
事实上,在物业眼中是信服公安的权威的,而法院?只能呵呵了…从物业人员要报警也可看出这点。忘了去年什么时候,也是一个小区物业阻拦法官到小区业主家中送达,即使法官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都不管用,因为小区规定会见小区人员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同意?被告本来就躲着法官,拒绝领取诉讼文书,你居然让被告打电话来接法官才能进去?(具体情节记不清了,大概这个意思)试想,如果正常的司法活动都无法开展,何谈司法权威?
这个事件中法官与物业人员交谈的具体细节我并没有看到,但从现有信息来看,如果法官连身份都不表明,工作证都不出示,确实有傲慢之嫌,但如果法官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而且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解释,此次行为是司法执法行为,不是个人讨账或其他bala bala…物业人员有没有权利阻止法官的执法行为?
我认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当然如果法官随身携带了执行裁定,与物业人员出示一下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强制义务!因为法院法官的确没有向物业发送协助执行的义务!而且我国任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事实上,物业和业主之间构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是提供清洁卫生等公共服务收取物业费用,并不涉及财产的保管包括车辆,比如如果业主财物失窃,物业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并不负有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物业人员称如果业主回来找不到车辆要向找他讨要说法,明显是在自己臆想的义务基础上将该义务强加给法官,你不能以自身不存在的义务来要求法官履行其没有依据的义务!退一步讲,如果业主回来发现自己的车辆没有了,来找物业的麻烦,物业完全可以告知业主车辆是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拉走的,物业告知即可,没有义务向业主出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因为物业既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义务。如果业主还是纠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不能把自己认为可能存在的麻烦强加给一个没有义务的人身上,这是没有道理的。更不能不懂法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抗法!
视频里提到的要求法官出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这是毫无道理的。我观看了一下视频,物业人员反复提到该问题,从物业人员的回复中可以看出,物业人员明确承认法官出示了工作证件,物业人员也知道法官是在履行公务活动,是司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一开始记者问物业人员要求法官给裁定和执行通知依据是什么?物业人员并不知道依据的是哪个法律,只是说物业条例有规定,后来物业法务人员按照手机发来的提示(不知是有人发到手机的提示信息还是网上查询,记者提问后物业人员未正面回答),念出来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显然该法条所针对的是协助执行人,但是物业人员显然没弄清楚该法条的前提,对于非协助执行人是不适用该法条的,而物业公司显然不属于协助执行人。如果说物业公司不懂法可以谅解,但是该条是物业公司的法务自己找出来的,如此法务,对万科物业的法务水平我也是只能呵呵了。
另外,从视频来看,法官带着记者前去也是无奈之举,而且从视频里法官的表现来看,显然是被物业人员的无理要求气的不轻,并非刁难物业人员,即使法官带着记者送达处罚决定书时,物业人员仍然拒不签字,我看到一篇文章说万科事件凸显出权力的傲慢,这篇文章无论从标题还是内容来看都显失中立,文章中提到“法官认为自己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带着封条举着工作证就代表了法律”…,“小小一个物业公司,只有配合的义务,没有审查的权利…”诸如此类表述,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与事实也是不符的,法官并非认为自己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就代表了法律,法官也并非认为小小一个物业公司只有配合的义务,没有审查的权利,事实是法官(现场应该有四名执行法官,一辆警车)不仅着制服、开警车,还向物业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而且让物业人员查看了相关笔录和清单并由物业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反复解释一个多小时(视频里反应,记者要求查看当时物业监控,物业人员称警察到场才能观看,最终没有看到当时监控),物业人员仍对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不予放行!这期间物业人员完全可以核实法官的身份并电话询问公司法务,注意,物业公司是有法务的,法务对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该是知道的,即任何公民、单位不能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在物业眼里,可能认为物业的权力大于法院强制的权力,即使你是在履行强制执行老赖财产的司法行为,对不起,法院我不买账,你就是不能从我小区把车执行走,如果是公安来了就可以开走,你法院,不行!视频里也提到警察到了就可以开走!有文章认为原本是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出门多带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物业人员认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放行的过程中,仅出示工作证件及口头阐述其配合执行要求,未依照法律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有道理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我对这种观点实在不敢苟同,什么叫依照法律规定出门多带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首先,是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出门要多带一张执行通知书?其次,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根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协助执行人,什么是协助执行通知,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难道是可以随便签发的吗?前提要搞清楚!如果是协助执行人,当然要签发正式的协助执行通知,如果不是协助执行人,怎么能随便带协助执行通知随便签发呢?退一万步讲,如果法院因为物业人员的阻拦,向物业公司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才是乱执法,胡执法,瞎执法!因为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协助的义务,本来物业公司只要不阻碍法院执行法官的正常司法职务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是可以顺利完成执行活动的!你不能把不阻碍司法公务行为的义务就认为需要你协助才能完成司法公务行为,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而且如果法院强加给没有协助义务的人协助执行义务,本来是公职人员应该依法履行的公务行为却让一个没有义务的人去协助执行,是不是反而加重了无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到那个时候,业主反而可以找物业公司讨要说法了。试想,举例(不一定恰当)如果法官正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间内的财产比如一台电视机,这个时候邻居看见了,问你们是干什么的?法官亮明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件、笔录、清单,然后邻居说不行,你得给我裁定和协助执行裁定,我才能让你们搬,然后法院给这个邻居出了一个裁定并加盖法院公章,载明邻居某某要协助法院执行一台电视机!天,这不成笑话了吗!有篇文章中还提到为什么有权机构才算协助执行人,基于合同义务的平头老百姓就不算人了吗?对此观点居然出于律师之口,显然也是把不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之义务与作为执行协助人的权利搞混淆了。如前所述,物业公司与业主并无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不涉及财产的保管,所以针对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物业公司是没有任何合同义务的。其次,物业公司不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构,并不存在所谓的需要协助执行,不能把自然人或单位不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义务与拥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构的协助执行混为一谈。本来只要你物业公司不阻碍司法执法活动,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完成执行工作的,你非得站出来说你是协助执行人,必须给你协助执行通知?!就好比警察去村里抓犯人起获赃物,村里的恶霸对警察说,我是村里的管家,你警察抓人要给我发协助通知我才允许你警察抓人,不然我就不让你们警察离开这个村子!再次,退一万步讲,即使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为小区提供公共区域的维修维护、保洁卫生等公共服务的义务及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但物业公司也绝不能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抗国家的司法行为!如果是个人讨债行为,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将小区业主的车辆拉走,物业人员毫无作为,那是另当别论,现在是法院法官依法进行合法的司法行为,居然受到无理阻碍,这实在说不过去。物业公司居然称还要报警,等警察、居委会都到齐了,法官才能正常进行司法公务行为,这是什么逻辑!如果这种行为得到支持,那以后法院公务人员的正常司法行为都要等到警察、居委会到场?
在视频中,物业人员还提到法官“也没有带帽子,没有带工作帽”,我实在哭笑不得,也是无语了。物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到底停留在什么年代?法官是不是得带上“大盖帽”才是法官?是不是还得带上假发呢?亲,大陆的法官是没有假发的!更没有“大盖帽”!还有一个情节,我也觉得很有趣。物业人员一直称为了保护业主的财产,没有见到协助执行通知,拒不放行,结果下午法院带着记者依法送达处罚决定的时候,物业人员再没提要看一下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的事,反而是对着法院的处罚决定说“你看,这就正规多了嘛!盖着法院的大红章!”(大概意思),乖乖,这是处罚你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当然要送达你了!一直到执法人员依法将老赖的车辆扣押拉走也没有见到物业人员再要求法官出示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这与物业人员你们一直坚持的立场岂不是矛盾的吗?
至于法院作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法院是可以进行罚款、拘留的,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只对公司进行了罚款,并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或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法院对物业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合来看,我以为,法官在该事件中并无不当,恰恰是万科物业人员应该吸取教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方能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求物业人员精通法律,但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应该的,这也并非对物业人员的苛责,因为这是通过万科物业公司法务人员的一两次法律培训就完全可以做到的。当然,前提是对公司法务人员及公司相关领导培训好,如果公司法务人员及相关领导本身就认为不需要了解法律常识,凭自己主观认为的所谓条例规定就可以对抗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那类似的事情恐怕还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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