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来了!

文章摘要
距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三个月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印发《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

距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三个月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印发《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家税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审理税务纠纷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条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被上诉人或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第三条2024年2月23日以前,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级别管辖规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将材料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2024年2月23日以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税务部门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2024年2月23日以后,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一审裁判需发回重审、指令受理、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第六条2024年2月23日以后,当事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需再审的,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作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2024年2月23日以后,就当事人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案件,如经审查需再审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作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的,再审案件的管辖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税务部门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办理,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第九条浦东新区、静安区、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原一审法院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的日期“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第十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
厦门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
上海市就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采取集中管辖,其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中管辖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被上诉人或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
而厦门市思明法院的涉税案件合议庭,则是对全市涉税案件在此集中管辖,不仅是税务行政案件,还包括了涉税刑事、涉税民事案件。同时,采取创新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即由刑事法官、行政法官,还有专业的涉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据此,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来看,厦门思明法院的涉税案件合议庭管辖范围更广,涵盖了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同时,为打造专业的审判队伍,更好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涉税案件合议庭还将有专门的审判团队,以及专家顾问委员会、专业陪审员参与庭审。
2、涉税案件的审判专业化趋势
涉税案件因为专业性比较强、案情复杂,要求法官也必须精深涉税相关知识。而以往法院在审理涉税的案件当中,会有涉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分散在各基层法院,由不同庭室、不同合议庭分别审理。因此,税务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官更擅于审查税收程序问题,而对于税收实体问题,法官往往直接依赖于税务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不利于法院发挥司法中立的积极作用。
从厦门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到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呈现出各地税务案件的集中管辖和税务审判的专业化趋势,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3、设立专门税务审判庭是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
2023年5月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方法论手册等评估细则,新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成型。世界银行将中国大陆列入《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第二批试点经济体,已于2023年10月启动企业调查,企业调查的范围覆盖我国31个省区市,面向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发放约2160份问卷;专家调查则选取上海作为唯一样本城市。
根据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的评估标准,“税收指标”尤其关注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问题。税务案件的集中管辖和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是法院助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入新阶段。
在税务审判法院的主导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涉税纠纷实质化解。希望早日看到税务审判庭及涉税案件合议庭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和税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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