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劳务派遣、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旨在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中国法律框架下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法律后果。

本《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旨在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中国法律框架下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法律后果。我们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常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问答方式做了简要描述与解答。本《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不构成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果您有进一步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本文分为八部分,共整理出52个问题。小编将每部分独立出来,以方便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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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劳务派遣
1.公司的全部员工可否皆为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2.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承担什么法定义务?
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 确保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1.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保密协议。
2. 如果公司不希望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应该怎么办?
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然后,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即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最长两年)不得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经营,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3. 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没有约定补偿金的数额,该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
有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且达到3个月期限,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4.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于员工在职时包含在其工资里,与工资一起发放?
不可以。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发放。
5.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对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该期限应连续计算。
6.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是否可以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非以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换言之,即使用人单位不如期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依然要履行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豁免,劳动者无权单方决定以放弃补偿金为条件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公司如何应对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此,双方可以在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相关事项的同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及其具体数额。一旦发现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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