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劳动者有权要求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股东,对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原告张鹏勇原系深圳市源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的员工,从事催收员工作。因源诚公司拖欠其2022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及提成,张鹏勇于2022年11月29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张鹏勇不满仲裁结果,遂将源诚公司的原股东周静及另一持股公司深圳市采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提成共计37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源诚公司在注销前未足额支付张鹏勇工资及提成共计25497.76元,且未经通知债权人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法院最终判决周静及深圳市采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深圳市源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25497.76元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现该公司未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即已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深圳市源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未经通知债权人即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当对深圳市源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9民初12581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完善清算程序:企业在决定注销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清算程序,确保清算过程公开透明,并依法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避免因清算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增强法律意识:企业股东及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掌握公司注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法治的劳动关系环境。
“公司注销,责任不灭:透视劳动争议背后的法律责任网”
作者:郑新战来源:华商律所

【司法观点】 劳动者有权要求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股东,对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原告张鹏勇原系深圳市源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的员工,从事催收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