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依法治“善”时代,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甚至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慈善法立法进程彰显民主精神。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启动,十年磨一剑,是中国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该法将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真心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沽名钓誉者无路可走,构建更规范更严谨的慈善环境。
一、骗捐者将受到严厉追责
2016年1月16日,一位微博名为永山野田妹的人在微博上披露了“知乎女神”童谣自编自导自演诈捐15万的过程。她以美女图片做头像,说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幼父母双亡,但是她自强不息的考上了复旦大学,后来又去到英国深造,回国后和青梅竹马的男友经营着一家花店。网友被她的事迹打动,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时间,网友们为童谣捐款高达15万元。但该人真名叫童超,男性,安徽人,居住在江苏苏州,今年25岁,已经结婚。之后,网友以其涉嫌诈骗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
《慈善法》对个人的诈捐骗捐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慈善法》的具体规定弥补了之前无基本法律规定的缺失,任何假借慈善之名却行诈骗之实,肆意消费公众的善心,抹黑慈善名义,玷污慈善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追究。一旦发现有违反《慈善法》行为的,都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个人可求助但不能公开募捐
2015年10月13日,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利辛县一名叫李娟的女子为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四肢伤得最重,几乎被“啃”烂。伤者男友张宏宇当时对媒体说,李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两条大狗在追赶一个10岁左右的小女孩。她救了女孩,但自己被恶狗扑倒在地撕咬,最终被咬成重伤。他希望能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女友渡过难关。截至10月17日下午,李娟已收到70万元的善款,但张宏宇所说的“被救的小女孩”却一直没有出现。之后真相浮出水面,李娟是在狗主人家中被咬伤,受伤是真,救小女孩却是假。
《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不禁止个人向社会求助。《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如何让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个人获得善款呢?《慈善法》疏堵结合,标本兼顾,《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因此,遇到困难时,积极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才能真正解燃眉之急,获得雪中送炭。
在上述事件中,受伤者李娟的确身患重伤,但不能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应该编造虚假情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唯有遵守法律,才能呵护公众爱心,规范求助行为,激发组织活力,涤清慈善环境,让更多更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真正得到捐赠,渡过难关。
三、捐赠信息将全面公开透明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虽然在其后的调查中,各路相关人等均浮出水面,对事实进行了澄清,郭美美后因涉嫌赌博罪锒铛入狱。但是,其事件已使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继而引发公众对整个慈善的质疑,慈善事业进入冰期。中国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赵白鸽评价:“郭美美事件三天,毁掉红会一百年”。她表示,“能否主动、完整、透明地公布善款收入及使用情况,能否解决行政主导下可能出现的贪污腐败、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重塑红会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慈善法》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慈善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强制摊派募捐将被禁止
2014年8月20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广东东莞市大朗镇设立“教育发展资金”,下发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要求正科级捐款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引发社会各界争议。政府以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公务员 “按职论价”进行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和变相强制捐款,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他地方,也不乏存在公务员“被要求”向贫困党员、救助基金、重点工程、公路集资、铁路入股等等的捐赠。
《慈善法》对政府机关的强制摊派募捐做了禁止性规定,体现了慈善的自愿性,进一步说明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具有无偿性。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也对其他部门的强制摊派募捐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承诺捐款不兑现将或被起诉
2012年6月18日,《京华时报》刊发了“连腿女孩获捐款许诺多年未兑现 讨要均答再等等”。报道称,2001年元旦,当时4岁的杨晓娟右腿在一次意外中被烧成重伤,为保证伤腿血液循环,医生用一根人造血管将其左右腿连接在一起,以给右腿供血,被为“连腿女孩”。在获得好心人帮助的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在宣扬捐款后,迟迟不兑现。 “爱心”有了些许变质的味道,山东一家大型综合医院宣称将对晓娟免费治疗,敬老护苗行动组委会宣称捐助3000元,北京某大型教学培训机构宣称捐助5万元助学基金后,均要无音讯。诺而不捐,承而不践,亵渎的不止是求助者,更是自身的名誉和一诺千金的良德。
《慈善法》针对诺而不捐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当然,《慈善法》在规范诺捐者言行的同时,还做出了例外的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这样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慈善的权利本质,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捐赠者的实际情况。
六、受益者隐私受法律保护
2015年1月18日,《华西都市报》刊发:“姚贝娜眼角膜受捐者母亲:望大家勿打扰我儿子”。年仅33岁的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于2015年1月16日病逝于深圳,在昏迷前委托父亲签署了捐献角膜的志愿书。她的一双眼角膜一只捐给了深圳的病人,一只捐往了成都。1月17日晚,她的眼角膜成功移植到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董的眼睛上。短短两天,小董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这使得小伙子感到紧张和害怕。小董的母亲向媒体呼吁:出于尊重捐赠者及受捐人隐私,也是从为人父母的切身感受出发,请不要再打扰受助者,不要再打扰姚贝娜的家人。
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的信息,有时会给他们带来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去年“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马云在微博上被“逼捐”;个别学校让受捐者出境,公开演讲来发放贫困助学金,这些都有意无意地加入了“精神暴力”。《慈善法》注重保护受益人和捐赠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捐赠财产做慈善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做慈善的行为;降低了慈善组织的门槛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转为慈善组织规定了较低的条件,有助于创建整个社会心趋慈善的良好氛围。
先秦的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最高的善行就像流水一样,水的善行在于帮助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善小而为,从善如流;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慈善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慈善法》作为基本法律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被表决通过,就是弘扬社会正气,引导规范善行最好的启航。
从热门事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作者:任滢来源:安理律师

201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依法治“善”时代,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甚至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